無效合同的特征怎樣

導讀:
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才有可能導致合同的無效。當然,違反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也可能僅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及罰款的行政處罰,但并不導致合同必然無效。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強制性規定這一限制,目的是要嚴格區分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任意性規范賦予了當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作出約定,對任意性規范由當事人通過約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那么無效合同的特征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才有可能導致合同的無效。當然,違反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也可能僅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及罰款的行政處罰,但并不導致合同必然無效。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強制性規定這一限制,目的是要嚴格區分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任意性規范賦予了當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作出約定,對任意性規范由當事人通過約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關于無效合同的特征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因為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應被確定為無效。其特征在于:
1、違法性
違法性是無效合同的判斷標準,《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雖然為無效合同的確認確定了一項明確的標準,但在具體適用中,還應當注意如下幾點:
(1)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其中,“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規章、命令、條例等行政規范。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才有可能導致合同的無效。
至于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能否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一般來說,這些規范性文件可以作為判斷合同是否無效的參考,法院不得直接援引這些文件為依據判斷合同無效。但是在考慮地方性法規、規章能否作為判斷無效的參考時,第一,應當考慮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如果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根據上位法制定的,但上位法規定的比較原則,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上位法做出了具體規定,可以依照上位法確認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可以作為確認的參考。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權地方或某部門做出解釋,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根據授權做出解釋,那么依照上位法確認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可以作為確認合同效力的參考。第三,如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制定,旨在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違反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以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確認合同無效。當然,違反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也可能僅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及罰款的行政處罰,但并不導致合同必然無效。
(2)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強制性規定這一限制,目的是要嚴格區分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所謂任意性規范,是指當事人可以通過其約定排除其適用的規范。任意性規范賦予了當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作出約定,對任意性規范由當事人通過約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違反強行法規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合同無效。強行法規可分為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兩種。強制規定者,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之法律規定。禁止規定者,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之法律規定。而禁止規定可再分為取締規定及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并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禁止性規定與強制性規定是不一樣的。從我國合同理論和實務來看,大多沒有嚴格區分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我們認為作出這種區分還是必要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人們必須為某種行為,而后者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人們不得為某種行為。
(3)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從實踐來看我國法律法規確定了大量的強行性規范,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有必要在法律上區分何為取締規范何為效力規范。具體來說可以采取以下標準:第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該規定屬于效力規范。第二,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但違反該規定以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認為該規范屬于效力規范。第三,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違反該規定以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并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在此情況下該規范就不應屬于效力規范,而是取締規范。例如,關于預售商品房的登記主要關系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設立該制度的目的是保護買受人的:利益。所以要求辦理預售登記的規范,應屬于取締規范,非效力規范。沒有辦理登記不應導致合同無效。一般來說,只有違反了效力性規定的合同才作為無效的合同,而違反了取締性的規定,可以由有關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但不一定宣告合同無效。這就需要區分違法和合同無效的概念。違法從廣義上說包括了違反效力性和取締性規范的行為,但無效一般只限于違反效力性規范的合同,只有部分違反取締性規范的合同才有可能成為無效的合同。
2、自始無效性
由于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國家不得承認此類合同并對之加以保護。合同一旦確認無效,將產生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前的狀態。
3、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即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后,不能依據合同,也不能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即使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該合同的內容違法,當事人也不能履行。如果允許履行,則意味著允許當事人實施不法行為。
4、無效合同當然無效
由于無效合同的違法性,因此無效合同無須經過當事人主張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合同確定其無效。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也可以對一些無效合同予以審查,追究有關無效合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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