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后的補救措施是怎樣的

導讀:
主要原因在于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后果的損失并無直接因果關系。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那么合同無效后的補救措施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要原因在于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后果的損失并無直接因果關系。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關于合同無效后的補救措施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無效后,當事人補救的措施主要有:(1)返還財產:當事人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2)賠償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3)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在實踐中,合同無效的補救措施具體適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對于已經全部或絕大部分履行完畢,標的物符合行業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合同無效后處理不再適用返還原則。
(2)對于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應將此情形視為不能返還財產,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
(3)對于標的物已經被使用,不能恢復原狀或者原價值的,可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使用方賠償其他損失;或者由使用方繼續使用,適用金錢返還(賠償)的做法,以此彌補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
(4)對因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畢的,應當按有效合同的原則進行處理。主要原因在于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后果的損失并無直接因果關系。
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1)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占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占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2)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于后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于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