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令導致購房失敗能否退還中介費?

導讀:
趙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因“京十五條”的出臺導致購房未果,他起訴中介公司要求退還居間費。他與房屋出賣人已解除了合同,并請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還居間服務費。在庭審中,該案主審法官王楊充分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該案件是由于國家限購政策的出臺而導致原告趙先生購房未果,本案原被告雙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均無過錯,基于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王楊法官對原被告雙方做了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中介公司退還趙先生居間服務費及貸款服務費共計2.3萬元。那么限購令導致購房失敗能否退還中介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因“京十五條”的出臺導致購房未果,他起訴中介公司要求退還居間費。他與房屋出賣人已解除了合同,并請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還居間服務費。在庭審中,該案主審法官王楊充分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該案件是由于國家限購政策的出臺而導致原告趙先生購房未果,本案原被告雙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均無過錯,基于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王楊法官對原被告雙方做了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中介公司退還趙先生居間服務費及貸款服務費共計2.3萬元。關于限購令導致購房失敗能否退還中介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因“京十五條”的出臺導致購房未果,他起訴中介公司要求退還居間費。近日,順義法院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中介公司退還部分居間費用。
趙先生于去年12月30日,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及《過戶、按揭代理合同》,并與房屋出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該房屋的價格為150萬元。他如約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間服務費3.3萬元。簽約后,中介公司遲遲不給辦理網簽手續。后因“京十五條”的頒布,趙先生不具備買房人的資格。他與房屋出賣人已解除了合同,并請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還居間服務費。
中介公司辯稱,根據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公司促成合同成立,有權按照居間合同成立確認書約定收取居間費。后因房產新政出臺,買賣雙方協商解除,買賣合同不能履行與公司無關。
在庭審中,該案主審法官王楊充分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該案件是由于國家限購政策的出臺而導致原告趙先生購房未果,本案原被告雙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均無過錯,基于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王楊法官對原被告雙方做了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中介公司退還趙先生居間服務費及貸款服務費共計2.3萬元。
法官釋法
對于因限購政策的出臺而導致購房未果,中介費是否該退的問題,王楊法官認為應以房屋買賣合同與居間服務合同簽訂時間的不同而予以區別對待:如果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與居間服務合同是在新政出臺之前,那么因新政出臺購房未果,就屬于情勢變更,具體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基于此,原被告雙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均無過錯,應基于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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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與居間服務合同是在新政出臺之后,那么雙方在明知新政出臺的前提之下而簽訂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