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二手房反悔,賠違約金100萬

導讀:
協議中還明確,程先生先付20萬元定金,若他不能支付房款,20萬元的定金不予退還;如張慶違約房子不賣給程先生,則要賠償100萬元。協議簽訂后,程先生陸續支付了共計150萬元的購房款,可是張慶卻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程先生多次找張慶協調,卻都沒有結果,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慶要么履行合同把房子賣給他,要么就賠償自己100萬的違約金。賣房者不誠信 被判賠償100萬違約金庭審時,張慶承認,2009年做生意需要用錢,這套房子她已經抵押給銀行了。鄭州高新區法院最終判令張慶支付100萬元的違約金。張慶不服,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那么交易二手房反悔,賠違約金100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中還明確,程先生先付20萬元定金,若他不能支付房款,20萬元的定金不予退還;如張慶違約房子不賣給程先生,則要賠償100萬元。協議簽訂后,程先生陸續支付了共計150萬元的購房款,可是張慶卻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程先生多次找張慶協調,卻都沒有結果,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慶要么履行合同把房子賣給他,要么就賠償自己100萬的違約金。賣房者不誠信 被判賠償100萬違約金庭審時,張慶承認,2009年做生意需要用錢,這套房子她已經抵押給銀行了。鄭州高新區法院最終判令張慶支付100萬元的違約金。張慶不服,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于交易二手房反悔,賠違約金100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手房交易,最怕不誠信。
鄭州的張慶(化名),簽了賣房合同,收了錢,卻推說兒子不同意,反悔不賣了。不過,合同里可是白紙黑字寫著的:賣方違約,賠償100萬元!
兒子不同意,房子不賣了
程先生看上了位于鄭東新區商都路的一套面積為183平方米的房子,一番討價還價后,程先生同意以180萬元的價格向房主張慶買下它。
2008年4月,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房款付清前張慶要把一切過戶手續辦理完畢。而辦理產權過戶以前程先生要支付150萬元,辦好后再付30萬元。
協議中還明確,程先生先付20萬元定金,若他不能支付房款,20萬元的定金不予退還;如張慶違約房子不賣給程先生,則要賠償100萬元。
協議簽訂后,程先生陸續支付了共計150萬元的購房款,可是張慶卻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程先生多次找張慶協調,卻都沒有結果,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慶要么履行合同把房子賣給他,要么就賠償自己100萬的違約金。
當初說得好好的,合同簽了,錢也收了,張慶為什么突然又反悔了呢?原來,這房子不是她自己的。
法院調查發現,小劉,就是張慶的兒子,是房產的共有人,但是產權登記檔案中沒有載明他倆各自的份額。小劉說,老媽賣房子根本沒通知自己,他對合同是堅決不認可,說啥也不同意把房子賣出去。
賣房者不誠信 被判賠償100萬違約金
庭審時,張慶承認,2009年做生意需要用錢,這套房子她已經抵押給銀行了。還說要是程先生還想買這套房子的話,可以按200萬元的價格賣給他。
高新區法院何法官說,先賣了房再抵押給銀行,現在又要200萬元,說明張慶根本就不打算賣房,只想坐地起價而已。合同的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協議中100萬元的約定,實際上就是違約責任,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鄭州高新區法院最終判令張慶支付100萬元的違約金。張慶不服,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何法官說,之所以支持高達100萬元的違約金,首先是考慮到現在房價上漲很快,程先生喪失了獲得房屋增值利益的機會,希望能一定程度上彌補程先生的損失,其次是對張慶不誠信行為的懲罰。
小貼士
何法官提醒大家,如今一套商品房動輒幾十萬、上百萬,買賣雙方在進行交易時應有契約意識,對合同條款的擬定、履行一定要抱著認真嚴肅的態度。有些賣家在交易之前沒有考慮清楚、簽訂合同之后又由于價格等因素猶豫不決,或在履行中磨磨蹭蹭、甚至干脆毀約,此時,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就會發揮對不誠信行為的懲罰作用。[page]
而作為買方一定要在簽訂合同前充分了解房屋的產權情況,如有沒有共有人、是否存在抵押,等等,否則很有可能面臨極大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