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上保險 運輸貨物損壞被拒賠

導讀: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蘇女士的確沒有辦理相關的投保手續,判決保險公司拒賠有理。如果貨物出險,蘇女士可為該批出險貨物補簽保單作為索賠依據。經過一年多的交涉未果后,蘇女士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羅湖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該筆貨物的保險賠償及其利息等費用共計7萬余元。蘇女士認為,根據雙方的合同,她的這批貨物應該算是上了保險,所以保險公司應該進行足額理賠。保險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那么未按合同上保險 運輸貨物損壞被拒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蘇女士的確沒有辦理相關的投保手續,判決保險公司拒賠有理。如果貨物出險,蘇女士可為該批出險貨物補簽保單作為索賠依據。經過一年多的交涉未果后,蘇女士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羅湖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該筆貨物的保險賠償及其利息等費用共計7萬余元。蘇女士認為,根據雙方的合同,她的這批貨物應該算是上了保險,所以保險公司應該進行足額理賠。保險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關于未按合同上保險 運輸貨物損壞被拒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專業從事貨運的蘇女士為了業務方便,與保險公司簽訂了《預約保險合同》,簡化了其為貨物辦理保險的手續。但2003年5月,蘇女士的一批損壞的貨物因為手續不齊被保險公司認定沒有投保,拒絕進行賠償。為此,雙方鬧上了羅湖區人民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蘇女士的確沒有辦理相關的投保手續,判決保險公司拒賠有理。
案件回放
2002年12月,在深圳從事專業貨運的蘇女士與保險公司簽訂了《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蘇女士承運的所有貨物向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統保保險及承運人責任統保保險,由保險公司
同時承保上述有關責任保險。為了方便,雙方約定,蘇女士只須在每次發貨前填寫預約保險的《啟運通知書》,加蓋公章后傳真給保險公司,以示通知其起保;保險公司在收到傳真后,加蓋公章回傳給蘇女士,以示承保。如此這般后,就不必每次發運貨物前都簽發保單,只須事后補簽保單即可。如果貨物出險,蘇女士可為該批出險貨物補簽保單作為索賠依據。
但是半年后,一直合作不錯的蘇女士與保險公司卻鬧起了糾紛。2003年5月,蘇女士從深圳運一批樹脂膠等貨物往濟南,在運輸途中因路面不平,卸貨時發現全部樹脂膠有不同程度的損壞,造成約6萬元的損失。當蘇女士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得到的回答卻是拒賠,理由是這批貨壓根就沒有上保險。經過一年多的交涉未果后,蘇女士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羅湖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該筆貨物的保險賠償及其利息等費用共計7萬余元。
法庭辯論
原告:按約定貨物已經保險
蘇女士稱,2003年5月她從深圳將該批樹脂膠貨物發往濟南前,已按保險合同要求填寫了《通知書》并傳真給了保險公司。蘇女士認為,根據雙方的合同,她的這批貨物應該算是上了保險,所以保險公司應該進行足額理賠。
蘇女士稱,保險公司在接到自己的理賠資料后長達一年多時間內無故拖延,利用種種借口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顯然為了惡意逃避賠償。保險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缺乏手續貨物沒有投保
而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蘇女士所稱的樹脂膠等貨物壓根就沒有投保。雙方簽訂的是預約保險合同,所謂預約保險合同,是指蘇女士有義務將其承運的貨物以事先約定的費率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也有義務承保;但是并不意味著蘇女士承運的每一批貨物都向保險公司投保。雙方必須約定每一批貨物的具體投保方式,以便事后判斷特定的一批貨物在起運之前有沒有投保,按照雙方約定,蘇女士應在每次發貨前填寫預約保險起運通知書,并且加蓋公章傳真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收到后要加蓋公章回傳給蘇女士。只有完成整個程序后,才算給貨物上了保險。但是首先沒有證據表明她在發出樹脂膠前,將相關的材料傳真給了保險公司,更沒有證據證明保險公司加蓋公章以示承保。據此,保險公司認為該批貨物沒有投保,也就不存在理賠的問題。
法庭判決:拒賠有理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合同的有關約定,按照約定的投保方式進行,即在每次發貨前填寫預約保險起運通知書,加蓋公章傳真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收到后要加蓋公章回傳給蘇女士。但在審理中,蘇女士沒有舉證證明其將預約保險《啟運通知書》傳真給保險公司,更沒有證據證明保險公司蓋章以示承保。因此,蘇女士主張成立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蘇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必須按合同辦事
廣東啟信通證律師事務所李天生律師表示,本案是一宗典型的合同糾紛,法院最后判決的依據正是雙方的保險合同中的有關約定。首先,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預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合法,雙方都必須遵守。而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該筆貨物是否進行了投保。就貨物如何才算投保,在合同中有著明確的程序規定,但是蘇女士卻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按照約定的程序辦理了相關的手續,所以法院必然認定其沒有就該貨物投保。歸根結底,也就是蘇女士沒有按合同辦事,導致了官司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