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那么可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關于可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定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約定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違約情況下的解除
違約情況下合同的解除,實際上也是約定解除,出現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即可以解除合同。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
這種情況屬于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并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但鑒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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