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合同簽訂陷井及其防范

導讀:
由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加上執法部門打擊不力,致使合同欺詐案件逐年增多,而且其行騙手段更加隱蔽、智能,作案手法也不斷翻新。行騙人往往利用合同先向對方預付定金或少量預付款,取得對方信任后,騙取全部貨物,或者先給付少量貨物,蓄意騙取全部貨款。張某作為某物資經銷公司的法人代表,一直為拖欠某鐵廠50萬貸款而東躲西藏,焦頭爛額,后張提出以煤頂帳。以公司名義同鐵廠訂立一份假合同,張憑此合同騙取某煤礦信任,雙方訂立一份煤碳購銷合同,交貨地點是某鐵廠,但結算卻由張某的公司負責結算,煤到鐵廠后被抵作帳款而扣留。那么十大合同簽訂陷井及其防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加上執法部門打擊不力,致使合同欺詐案件逐年增多,而且其行騙手段更加隱蔽、智能,作案手法也不斷翻新。行騙人往往利用合同先向對方預付定金或少量預付款,取得對方信任后,騙取全部貨物,或者先給付少量貨物,蓄意騙取全部貨款。張某作為某物資經銷公司的法人代表,一直為拖欠某鐵廠50萬貸款而東躲西藏,焦頭爛額,后張提出以煤頂帳。以公司名義同鐵廠訂立一份假合同,張憑此合同騙取某煤礦信任,雙方訂立一份煤碳購銷合同,交貨地點是某鐵廠,但結算卻由張某的公司負責結算,煤到鐵廠后被抵作帳款而扣留。關于十大合同簽訂陷井及其防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前,合同違法行為幾乎成為企業經濟活動中的一大公害,因怕上當受騙,許多企業在業務往來過程中,不敢簽訂合同,取而代之以現金交易,甚至出現最古老、最原始的以貨易貨的交易方式。由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加上執法部門打擊不力,致使合同欺詐案件逐年增多,而且其行騙手段更加隱蔽、智能,作案手法也不斷翻新。下面讓我們抖一抖騙子的家底,分析一下他們是如何利用合同招搖撞騙的。
(一)釣魚合同。行騙人往往利用合同先向對方預付定金或少量預付款,取得對方信任后,騙取全部貨物,或者先給付少量貨物,蓄意騙取全部貨款。隨著企業合同法律意識的增強,以往那種“空手套白狼”的騙術,即利用合同騙取全部貨物或貸款的情形已不多見。許多騙子用定金、少量預付款或貨物為誘餌,來達到行騙目的。
(二)以假亂真。行騙人主要用假公章、執照、證明、匯票,帳號、甚至假身份證明等為幌子,虛構背景編造謊言,瞞天過海。一般說來,這些人往往通過裝點門面顯得很闊很“派”,很有來頭,或一擲千金毫不吝惜,或言必稱與某某領導人有某某關系,一旦與之簽約履約,便逃不脫上當受騙的厄運。
(三)合演雙簧。這樣的騙子往往在報紙等媒體上發布一些諸如“誠尋加工面袋、木包箱鑄件”等子虛烏有的廣告信息,然后以中介人的身份與聞之而來的當事人訂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機收取所謂的信息費、立項費、中介服務費等,然后再讓簽約當事人持中介合同到另一個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伙行騙人那里訂立虛假加工承攬合同,并借機收取質保金、履保金、材料款等費用,然后將樣品圖紙交給對方當事人,制做圖紙所要求的樣品,并約定,樣品不合格,所交費用不予退還。由于圖紙設計本身相互矛盾,存有缺陷,當事人根本做不出、也不可能做出合格樣品來,當然,簽約時受害人不知道也不留意這一點,這樣,騙子通過相互勾結,兩地串通,一唱一合,共同上演合同欺詐的雙簧戲。
(四)偷梁換柱。又可分為明偷與暗偷兩種形式。暗偷即通常所說的“調包”,行騙人利用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標的物規格、型號、標準等模糊不清,通常口頭約定,故意在成交時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優,以舊充新借以達到行騙目的。明偷主要先通過簽訂代銷、聯銷等貨物銷售合同,但售完貨后卻不付貸款,而從其他地方購進一些質次價高的假冒偽劣產品,借以達到頂帳或賴帳的目的。
(五)隔山賣磨。此類騙術主要特點是虛構標的,即合同標的物根本不存在。行騙人往往把別人的貨說成自己的,編造事實,無中生有誘人上當,也有的以部分商品為誘餌,多家簽約,一女多嫁。如在房屋預售合同中以“賣樓花”的方式詐騙錢財,再如銀行借款合同中,行騙人往往以自己財產作重復抵押,分別向幾家銀行多頭貸款,套取數倍于自身的銀行資產。而在商品買賣中,騙子往往買通倉庫保管人員,廠礦企業值班人員,公證人員等,待客戶詢問調查時,按事先準備好的詞語加以搪塞隱瞞,借以騙取對方信任詐騙錢財。
(六)移花接木。主要是利用“三角債”吃下家。張某作為某物資經銷公司的法人代表,一直為拖欠某鐵廠50萬貸款而東躲西藏,焦頭爛額,后張提出以煤頂帳。以公司名義同鐵廠訂立一份假合同,張憑此合同騙取某煤礦信任,雙方訂立一份煤碳購銷合同,交貨地點是某鐵廠,但結算卻由張某的公司負責結算,煤到鐵廠后被抵作帳款而扣留。煤礦再找張某,卻不知早已人去樓空。
(七)欲擒先縱。這類騙子行騙特點是“先買后賣,欲賣先買”,目的是推銷自己的不合格產品。某縣水泵廠生產的噴泉牌水泵,質次價高,無人問津,該廠承包給佟某后,佟便去外地設立水泵經銷公司專門高價收購此牌水泵,許多商戶以為有利可圖,紛紛踏來與該廠訂合同,庫存積壓品被一搶而空,不久佟某與外地公司一樣銷聲匿跡了。
(八)改頭換面。這是騙子慣用的伎倆。一旦將貨物或貨款騙到手,行騙人立即擅自變更地址、隸屬關系,企業字號等。充分利用其“坐商”所占的“天時地利”優勢,與討債人周旋,展開游擊戰,任你錢花完,腿跑斷,就是避而不見,通過這種辦法將債權人拖垮而達到行騙目的。
(九)金蟬脫殼。行騙人得手后,便將騙得的錢財作為股份注冊成新公司,搖身一變成為新的股東,而在原單位留下破爛不堪的門面來應付上門索債的人,有的將原企業注銷,遠走他鄉,另起“爐灶”。
(十)錢色引誘。許多騙子利用重金回扣,甚至色相引誘,將行騙黑手伸向企業,通過訂立合同,故意損害企業利益,非法套取資產,致使企業陷入困境,資產流失,舉步維艱。
合同欺詐手法簡直五花八門,許多騙子“玩的就是合同”,當前企業簽約履約率低,合同信譽差,相互信任度低,與許多騙子“玩合同”是分不開的,那么企業在訂立合同時如何防止受騙呢?
1.牢固樹立防騙意識。合同人員應當全面加強合同法律法規培訓提高自身素質,掌握靈活簽約技巧,牢固樹立防范意識,盡可能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2.搞好簽約前的調查工作。知彼知己,百戰不殆。要想避免上當受騙,簽約前一定要搞清對方的基本情況,切勿盲目簽約履約。對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其簽約目的、經營資格、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四個方面。簽約目的是指其訂立合同的意圖,有無潛在欺詐動機;經營資格主要看對方能否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并對其提供執照、證件等一一詳細審查核實;調查對方資信及履約能力,主要是向金融,工商部門了解其經濟實力,是否真正具備履約能力。
3.掌握一定的簽約技巧。訂立合同時,有幾個原則應引以注意:一是化整為零,分散風險,標的額很大的合同分幾次履行和一次成交風險概率是絕對不一樣的;二是采取同時履行的原則,即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交貨方式、付款期限等劃成對等的幾個“子合同”,分步驟,有計劃的履行,一旦對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履約,即可及時終止或變更合同;三是采取同向收發原則,即在發貨時,發往外地的貨物發貨人與收貨人同向一致,即便到達對方所在地,所有權卻未轉移,如果對方毀約,損失的不過運雜費而已。同樣在履行付款義務時,若采用票據結算,匯款人與收款人應對應一致,而不是將款項匯到對方帳號上,以免其提款潛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