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合同訂立的風險防范制度

導讀:
所謂合同訂立風險防范制度是指企業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及合同內容進行審查以防范合同風險而建立的各項制度規則。合同訂立的風險防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簽訂前對合同主體的形式審查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首先是合同主體的合格,合同主體的合格審查又包括合同主體的形式審查和合同主體的資信審查。其具有法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時,才能依授權簽訂合同。那么淺談合同訂立的風險防范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合同訂立風險防范制度是指企業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及合同內容進行審查以防范合同風險而建立的各項制度規則。合同訂立的風險防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簽訂前對合同主體的形式審查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首先是合同主體的合格,合同主體的合格審查又包括合同主體的形式審查和合同主體的資信審查。其具有法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時,才能依授權簽訂合同。關于淺談合同訂立的風險防范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關系到一個企業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是企業對外經濟活動的關鍵,關系到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怎樣將一份合同的風險減小到最低程度,是企業領導層必須重視的。所謂合同訂立風險防范制度是指企業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及合同內容進行審查以防范合同風險而建立的各項制度規則。合同訂立的風險防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簽訂前對合同主體的形式審查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首先是合同主體的合格,合同主體的合格審查又包括合同主體的形式審查和合同主體的資信審查。合同主體應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合同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對自然人主體要看其是否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對法人主體的審查應做好以下幾點: 1、法人具有獨立的簽訂合同的資格,企業法人是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主體。對法人的形式審查,主要看對方的有關證照。應親自到工商部門去查詢,不能依賴對方提供資料。 2、分支機構應具有獨立的簽訂合同的資格,審查法人分支機構的簽約能力主要看其是否有獨立的營業執照,有獨立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獨立簽訂合同。但其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先以該分支機構的財產承擔責任,不足的部分由法人承擔,因此,在與分支機構簽合同時注意一并審查其上級法人。 3、法人內部的職能部門不具有主體資格。其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其具有法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時,才能依授權簽訂合同。 4、審查法人的經營范圍,《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同時也規定: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這是對一些特殊行業規定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審查經營范圍時就要注意:一般的超范圍經營是可以簽訂合同的,但如果合同的內容涉及限制經營、特許經營項目的,就需要對方具備相應的資格。如果對方不具這些資格就不能簽訂合同。二、對合同主體資信能力的審查對企業資信能力的審查,是對企業是否有履約能力的實質審查,在合同簽訂之前可以作為是否簽訂合同的標準。在糾紛發生后,也可以據此確定承擔民事責任。對資信能力的審查包括對注冊資金真實性的審查、對會計資料的審查(是否有固定資產,企業負債是否過多、流動資金是否充足)、對股東的審查、對經營歷史的審查等等。三、對合同內容的審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合同文字要規范,單位名稱要全稱并與公章相符,合同中應使用標準語言、文字,杜絕使用方言、俗語。注意同音字和同義字的區別,不能出現錯別字。 2、合同條款的審查,包括格式條款的審查,注意是否有不利的條款;對違約責任條款的審查,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擬,則應當注意審查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我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對爭議處理條款的審查,防止爭議處理條款因約定不明成為無效條款,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管轄約定。四、對合同簽訂人(委托代理人)的審查合同大部分是由合同雙方主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具體經手簽訂,在簽訂合同時應審慎審查具體簽約人的代理資格、代理權限,是否有沒有授權委托書和證明信等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要做為合同的附件予以保留,以防有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或者代理人超越權限代理,導致合同效力不能確定,給己方造成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