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臨時漲價并非都是違法

導讀:
購房者投訴:臨簽合同房價漲了280元劉女士告訴記者,她在2010年初在開發區昆侖國際小區訂購了2套房子準備辦公用,一套全額付款,另一套交了部分訂金,并且和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定制建房協議”。2011年1月13日,小區開盤,她去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卻被告知,由于房屋性質由商住變為民用等原因,需要購房者補交280元/平方米的費用,否則,就不能簽訂房屋合同。蔣先生質疑,這個協議和正式合同綁在一起,是“強迫”業主同意這個費用,而且交的這280元/平方米還不給出具發票。那么簽合同臨時漲價并非都是違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購房者投訴:臨簽合同房價漲了280元劉女士告訴記者,她在2010年初在開發區昆侖國際小區訂購了2套房子準備辦公用,一套全額付款,另一套交了部分訂金,并且和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定制建房協議”。2011年1月13日,小區開盤,她去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卻被告知,由于房屋性質由商住變為民用等原因,需要購房者補交280元/平方米的費用,否則,就不能簽訂房屋合同。蔣先生質疑,這個協議和正式合同綁在一起,是“強迫”業主同意這個費用,而且交的這280元/平方米還不給出具發票。關于簽合同臨時漲價并非都是違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購房者投訴:臨簽合同房價漲了280元
劉女士告訴記者,她在2010年初在開發區昆侖國際小區訂購了2套房子準備辦公用,一套全額付款,另一套交了部分訂金,并且和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定制建房協議”。協議上規定,開盤后7日內須持該協議及相關證件到售樓處辦理《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否則就視為放棄購買了。
2011年1月13日,小區開盤,她去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卻被告知,由于房屋性質由商住變為民用等原因,需要購房者補交280元/平方米的費用,否則,就不能簽訂房屋合同。
記者調查:漲的費用來自“商改民”
19日,記者來到昆侖國際小區,見到了同在這里買房的蔣先生。他給記者拿出一份附在正式購房合同后面的一份“補充協議”。記者看到,上面第八條標注了房屋性質由商用改為了酒店式公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所有業主共同承擔。蔣先生質疑,這個協議和正式合同綁在一起,是“強迫”業主同意這個費用,而且交的這280元/平方米還不給出具發票。
價格怎么說變就變,提價背后究竟是什么目的?蔣先生質疑。
記者又采訪了其他幾位購房者,都質疑開發商提價的目的。
開發商:商改民受益的是購房者
19日下午,記者和劉女士、蔣先生等10位購房者一起找到了昆侖國際小區開發商中海聯置業公司。
該公司董事長趙先生解釋說,昆侖國際小區原來的土地證為商用性質,使用年限不到40年,后來,開發商本著為居民利益著想的原則,通過層層審批,最后終于得到相關規劃部門的許可,將住房性質由商用改為民用,使用年限延長至70年,而且水、電、暖費用將按照民用來收取,另外,購房者無法落戶的問題也解決了。
商改民后,需要增加很多費用,比如按照規定,另外還需要給物業公司和警務室提供住房,還要補繳基礎設施費、配套費、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平攤到每戶就是280元/平方米。
趙先生表示,商改民后,受益的是購房者,而且大部分的業主也是同意的,本著誰受益誰掏錢的原則,這部分費用理應由購房者平攤。
至于更改性質對像劉女士這樣,本來購買準備用作商用的購房者來說,開發商這種行為確實對這部分人造成一定損失。如果不購買,開發商會依照協議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于其他購房者,如果不想簽的話,可以退回訂金或者房款。
對于不出具發票的做法,趙先生解釋是因為涉及的部門太多,而且有些部門不能出具發票,所以,開發商也無法給購房者出具。
律師:誰受益誰承擔合情合理
律師表示,“商改民”是屬于后來新產生的費用,誰受益誰承擔合情合理。開發商將這280元/平方米的費用附在購房合同上的做法并沒有什么錯誤。這只是雙方的協商,買賣自由,同意就交易,不同意就退錢。
但是,對于像劉女士這樣,本來買作商用卻中途改為民用的購房者來說,他們沒有受益,280元/平方米的收取則是不合理的。因為“商改民”的行為本身就違背了這部分人的意愿。另外,不出具發票也是不對的,沒有發票的話,購房者可以要求不交這280元/平方米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