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一定是違法建筑,但并非一定要拆除

導讀:
違反《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一定是違法建筑,但并非一定要拆除
一些企業主收到一些違建認定通知書、告知單等文件時,上面寫明,你單位的某某建筑未按規定辦理準建手續等等,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通知你單位限期予以拆除....
那么《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是如何規定的你仔細看過嗎?仔細分析過嗎?今天我們給你簡單分析一下。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先來看第一款,“未取得”或“未按照”由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顯然“未取得”和取得后“未按照”是屬于違反本條法律規定,比如你應該取得建房許可證,你沒去申請,比如建房許可證允許你建200㎡,可是你一層200平米,你建了3層,或者不許超過10米,你建了12米,等等,這些都屬于“未取得”或“未按照”。這種情況是要責令停止建設,但這個權力是縣級以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二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限期改正,罰款5%-10%。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是什么情況呢?比如允許你蓋10米3層,你蓋了13米4層,那就要拆除第四層,拆完第四層之后降到10米及以下,則就改正過來了,也消除影響了,有的會處以罰款,有的僅消除影響即可。
第三款,“無法改正”“無法消除影響”的就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就要“沒收”可以并處罰款第三款是最嚴厲的懲罰措施,比如在耕地上蓋了房子了,這是嚴重違法行為,除了拆除恢復耕地之外,沒有其他“補救”方法,則只能限期拆除才能消除影響,一般在非建設用地上都會出現這類情況,再有一種情況可能就是以拆違促拆遷了。所以如果企業主遇到了要辨別一下實際情況,如果你的建筑是建在建筑用地上了,雖然沒有一些相關證件手續,但可以“補救”。還有一些是因招商引資政策建成或者是歷史原因建成等情況,需要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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