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見的霸王條款

導讀:
1、本商場有活動最終解釋權根據我國法律,“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條款。那么生活中常見的霸王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本商場有活動最終解釋權根據我國法律,“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條款。關于生活中常見的霸王條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本商場有活動最終解釋權
根據我國法律,“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條款。認定商場“最終解釋權”條款為無效條款,是因為它違反了《民法典》中有關合同中的爭議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的強制性規定。對于合同的條款,只有司法部門依法享有解釋的權利,其解釋具有法律效力,而當事人只能對合同作出自己的單方理解,其“解釋”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2、一經辦卡,概不退費
按照我國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商品服務合同所遵循的普遍慣例,除特殊商品和服務外,經營者均應當承擔包換、包退等責任。原、被告之間約定的服務,不屬于特殊商品和服務,雖然合同中未予明示,但也應遵循這一規則。因此,消費者在未獲得服務之前,有權要求退還支付的價款。一些商家規定的入會費、會員使用費等不可退還的條款,將導致消費者在無法獲得服務的情況下也需支付價款的不公平結果,這等于免除了經營者的義務。
3、贈品質量問題概不負責
商品買賣中的“買一贈一”的贈與,其實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即受贈者首先必須購買另一件商品。根據有關法律,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售人相同的責任,同時若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
(1)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2)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限。
(3)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4)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5)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對格式條款的要求《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對格式條款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規范。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擬定合同條款及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
2、在合同中規定,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條規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如果有兩種以上解釋的,從保護弱者出發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