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條款是否有效?回扣犯法嗎

導讀:
《刑法》第385條第2款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回扣是賣方返還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賣方是從別處拿出物品以給予買方,雖然不構成回扣,但它同樣構成商業賄賂,這也是回扣與商業賄賂的一點區別。所以其方向性對于判斷是否為回扣也非常重要。的確,商業賄賂較為典型的客觀表現形式是賬外暗中給予或收受“回扣”,但這不過只是商業賄賂的一種形式。如果在審計實踐中,或其他行政執法、司法裁判中只針對回扣來查處商業賄賂的,這將遺漏很多的商業賄賂案件。那么回扣條款是否有效?回扣犯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385條第2款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回扣是賣方返還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賣方是從別處拿出物品以給予買方,雖然不構成回扣,但它同樣構成商業賄賂,這也是回扣與商業賄賂的一點區別。所以其方向性對于判斷是否為回扣也非常重要。的確,商業賄賂較為典型的客觀表現形式是賬外暗中給予或收受“回扣”,但這不過只是商業賄賂的一種形式。如果在審計實踐中,或其他行政執法、司法裁判中只針對回扣來查處商業賄賂的,這將遺漏很多的商業賄賂案件。關于回扣條款是否有效?回扣犯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回扣條款無效。
《刑法》第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受賄罪論處。
《刑法》第385條第2款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按照《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5條第3款對賬外暗中的規定:“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作假賬等。”也可以理解為,賬外是指不入正規財務賬,暗中是指不在合同、發票中明確表示。
回扣是賣方返還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這一屬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項的來源性質,即回扣不是賣方額外從別處拿出物品或金錢給予買方,回扣款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賣方是從別處拿出物品以給予買方,雖然不構成回扣,但它同樣構成商業賄賂,這也是回扣與商業賄賂的一點區別。
回扣是賣方退給買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它決定了回扣的方向,是賣方退給買方,方向固定,不包括買方給賣方。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買方為購得某種緊俏商品,以給付實物、金錢為誘餌,在賬外暗中給予賣方一部分款項,這也是種商業賄賂行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業賄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對于判斷是否為回扣也非常重要。
回扣僅是商業賄賂的一種表現方式
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的規定,時常能聽到商業賄賂就等同于回扣的聲音,這種觀點需要加以更正。的確,商業賄賂較為典型的客觀表現形式是賬外暗中給予或收受“回扣”,但這不過只是商業賄賂的一種形式。商業賄賂還包括其他類型的賄賂方式,如直接送以財物、其他利益來購買或銷售商品;如買方為購得緊俏商品而給予賣方的金錢、財物等等。如果在審計實踐中,或其他行政執法、司法裁判中只針對回扣來查處商業賄賂的,這將遺漏很多的商業賄賂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