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標注責任免除條款是否有效

導讀:
2006年10月,受益人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該事故屬于責任免除事項為由拒賠。與受益人看法相反的是,保險公司認為自己已經對免責條款做出了明確說明。法院查明,投保人李某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作了引人注意的標示。綜上,法院于2007年2月判決認定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有效,保險公司不需要支付理賠金。由于保險公司需要舉證證明其除了在保險條款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之外,還需要證明其對責任免除部分單獨向投保人作了說明。那么保險公司標注責任免除條款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10月,受益人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該事故屬于責任免除事項為由拒賠。與受益人看法相反的是,保險公司認為自己已經對免責條款做出了明確說明。法院查明,投保人李某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作了引人注意的標示。綜上,法院于2007年2月判決認定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有效,保險公司不需要支付理賠金。由于保險公司需要舉證證明其除了在保險條款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之外,還需要證明其對責任免除部分單獨向投保人作了說明。關于保險公司標注責任免除條款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5年8月,李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雙重關愛重疾險》,身故保險金為5萬元。保險公司對該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作了加粗和添加方框的標示。
2006年9月,被保險人出險。2006年10月,受益人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該事故屬于責任免除事項為由拒賠。受益人不服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認為保險公司沒有告訴自己該事項拒賠。與受益人看法相反的是,保險公司認為自己已經對免責條款做出了明確說明。
由于雙方不能協(xié)商達成一致,受益人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5萬元。
法院查明,投保人李某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作了引人注意的標示。
適用修訂前《保險法》的判決結果: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綜上,法院于2007年2月判決認定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有效,保險公司不需要支付理賠金。
適用新《保險法》的可能判決結果:在修訂前《保險法》的條件下,法院做出以上判決。
那么,在新法的框架下,又是怎樣的結果呢?
新《保險法》第17、19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條款上作標示的行為并不能代表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保險公司還需要對“免責條款”的內容另行向投保人做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長城保險的法律專家認為,若該案件發(fā)生在2009年10月以后,依照新《保險法》第17、19條的規(guī)定,若本案中的保險公司沒有其他證據用以證明其向投保人另行說明了“免責條款”,則保險公司可能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新法規(guī)定的意義:新《保險法》考慮到投保人在保險專業(yè)知識上的弱勢地位,為充分保護投保人的知情權,該法增添了保險人在明確說明方面的責任。
由于保險公司需要舉證證明其除了在保險條款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之外,還需要證明其對責任免除部分單獨向投保人作了說明。
法律專家認為,新《保險法》比較有效地解決投保人由于專業(yè)所限,看不懂保險條款的擔憂。此舉加強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保護。
這對促進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通俗化及銷售說明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促進保險公司和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和諧關系也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