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案之約是否有法律效力

導讀:
因家犬的所有權問題發生爭議,雙方約定采取野外放犬的方式確定該犬的歸屬,并約定該犬跑入一方家中,另一方給付其一萬元——“狗”案之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情:2003年初,任某在某集市上發現陳某所牽“靈蹄”犬與自己前不久丟失的那只極為相似,遂與陳某交涉。任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黃某返還其現金1萬元。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所得具有“賭金”性質,屬非法所得,應依法沒收。結論不是應然的,這要看這種行為所產生的效果是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即“公序良俗”。那么“狗”案之約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家犬的所有權問題發生爭議,雙方約定采取野外放犬的方式確定該犬的歸屬,并約定該犬跑入一方家中,另一方給付其一萬元——“狗”案之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情:2003年初,任某在某集市上發現陳某所牽“靈蹄”犬與自己前不久丟失的那只極為相似,遂與陳某交涉。任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黃某返還其現金1萬元。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所得具有“賭金”性質,屬非法所得,應依法沒收。結論不是應然的,這要看這種行為所產生的效果是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即“公序良俗”。關于“狗”案之約是否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家犬的所有權問題發生爭議,雙方約定采取野外放犬的方式確定該犬的歸屬,并約定該犬跑入一方家中,另一方給付其一萬元——
“狗”案之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2003年初,任某在某集市上發現陳某所牽“靈蹄”犬與自己前不久丟失的那只極為相似,遂與陳某交涉。陳某稱該犬系為黃某代賣,于是任某要求陳某一起去找黃某。見到黃某后,黃某稱該犬系其家雌犬所生,由此引發爭執。后雙方協商,由陳某作為證人,雙方在野外放犬,犬跑到誰家,誰就擁有所有權,如果該犬跑到一方家中,由另一方給付對方現金1萬元。任某、黃某各拿出1萬元交給陳某后,雙方到野外放犬,結果該犬跑到黃某家中,陳某遂將2萬元一并交給黃某。任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黃某返還其現金1萬元。
判決: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因犬的所有權問題發生爭議,應平等協商,采取民間調解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而雙方采取在野外放犬的方式確定該犬的所有權,且約定該犬跑入一方家中,另一方給付對方現金1萬元,具有打賭的性質,這種方式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另因雙方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據此,判決被告返還原告現金1萬元。
爭議: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與被告協商在野外放犬決定犬的歸屬并由一方給付另一方1萬元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認定約定有效,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萬元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與被告的約定雖是出于二人當時的真意,但所約定的1萬元給付具有賭金的性質,違背了社會的善良風俗,依據民法通則之規定,應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應由被告返還所得1萬元給原告。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所得具有“賭金”性質,屬非法所得,應依法沒收。
評析:本案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是任某與黃某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行為不一定是民事法律行為,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事行為欲成為民事法律行為,須符合如下一般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看,任某、黃某均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格民事主體,二人的約定也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問題在于雙方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呢?從現有的法律法規看,法律并沒有明確禁止當事人的這種約定。既然法律法規未將這種行為列入法律規范調整的范疇,該行為是否就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呢?結論不是應然的,這要看這種行為所產生的效果是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即“公序良俗”。本案中,雙方約定在野外放犬以確定犬的歸屬,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在民法上無可厚非,純屬當事人私法自治的范圍,但一方給付另一方1萬元錢的約定,從某種意義上講具有“賭金”的性質,該行為已構成了對善良風俗的違反,法律是不應該保護的。從另一方面講,如果任某在打賭輸了以后,并未向黃某支付錢財,黃某基于約定向法院起訴任某追索賭債,同樣會因為債務的原因非法而不會受到法院支持。
那么,本案約定無效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有三個: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收繳財產上繳國家。本案中,任某與黃某的約定屬無效約定,其法律后果就是返還財產,即由黃某將所得1萬元返還給任某。本案不屬于應當適用收繳財產上繳國家的情形,因為只有無效合同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時候,才可以適用此規定。
綜上,筆者認為,因任某和黃某協議內容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法院認定二人協議無效,判決黃某返還任某1萬元是正確的。
周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