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問題的分析與把握

導讀:
在《合同法》頒布并實施之前的相當一段時間里,相關法律、法規的批準、登記對合同效力有什么影響,如何進行界定,一直困擾著司法實務界的一個實際問題,導致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出現五花八門的局面。在《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便有了統一的原則,然而怎樣把握批準、登記法律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就顯得十分重要了。”可見,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依法而定”。合同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符合“依法而定”的條件,而發生完全的效力,其條件在《民法通則》第55條有明確規定。那么合同效力問題的分析與把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合同法》頒布并實施之前的相當一段時間里,相關法律、法規的批準、登記對合同效力有什么影響,如何進行界定,一直困擾著司法實務界的一個實際問題,導致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出現五花八門的局面。在《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便有了統一的原則,然而怎樣把握批準、登記法律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就顯得十分重要了。”可見,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依法而定”。合同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符合“依法而定”的條件,而發生完全的效力,其條件在《民法通則》第55條有明確規定。關于合同效力問題的分析與把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合同法》頒布并實施之前的相當一段時間里,相關法律、法規的批準、登記對合同效力有什么影響,如何進行界定,一直困擾著司法實務界的一個實際問題,導致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出現五花八門的局面。同類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就有不同的審判結果,即使在同一法院,因不同的承辦人員,其審判低級趣味 果也大相徑庭。在《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便有了統一的原則,然而怎樣把握批準、登記法律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一、合同法中的三對概念:合同成立與不成立、合同生效與未生效、合同有效與無效的分析與把握。
1、合同的成立。合同屬民事法律行為之一種形式,其成立應具備當事人、意思表示和標的三個要素。合同之所以有別于其他法律行為形式,是因為合同要素當中的意思表示須有當事人同意,即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也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睹穹ㄍ▌t》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在客觀上業已存在,這是一種事實狀態。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法理論,雙方當事人之間只要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不成立,是指缺乏成立要素的情況,即缺少當事人、意思表示或標的,而其中當事人和意思表示是最重要的因素。
2、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備了一定的要件后所產生的全中固有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合同開始具有法律效力,從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時間,合同一旦生效,當事人就必須依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義務。除根據法律有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外,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時間:《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該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見,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依法而定”?!逗贤ā穼贤?ldquo;依法”的具體條件沒有集中列舉,便是〈民法通則〉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作出了基本規定,這些規定對〈合同法〉是適用的?!疵穹ㄍ▌t〉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利益。”有效合同屬民事法律行為,其所謂“依法”,也應當具備以上三項條件。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應依照以下情況確定:(1)合同成立的時間就合同的生效時間。它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性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的所有合同均于成立之時即告生效。(2)于辦理完批準、登記等手續時生效。此種情況以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為限。(3)于條件成熟時生效。(《合同法》第45條)。(4)于期限屆至時生效(《合同法》第46條)。
合同未生效。“未生效”與“生效”是兩個相互對立的概念。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但有兩種例外或特殊情況,其一是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以所附條件未成熟、期限未屆至導致合同未生效;其二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未辦理該手續而未生效。
(3)合同有效。合同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符合“依法而定”的條件,而發生完全的效力,其條件在《民法通則》第55條有明確規定。合同無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欠缺根本性的生效要件,即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發生效力,該無效就成為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其固有效力。自始是指合同從訂立之時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確定是指合同的無效性是絕對的,當然無效是指合同的無效無須任何人的主張。《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的5種情況,就是屬于合同絕對無效的情形。
二、關于合同成立、生效、無效之間的關系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一是應具備的要件不同:合同成立只要求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并無其他規定,而合同生效,則要求合同的主體、客體、內容、形式等諸要素均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二是否定兩者的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一般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返回財產或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而合同無效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產生行政上或是刑事上的責任。三是發生時間不完全相同: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標志,《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的時間就要區別對待??傊贤闪⑹呛贤У那疤?,在邏輯上是合同成立在先,合同生效在后;合同成立是一種事實狀態,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一種法律后果,兩者不能等同。
(二)“合同未生效”與“合同無效”之間的關系
“合同未生效”與“合同無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未生效”與“生效”相對應,而不是與“無效”相對應,因此,“未生效”不等于“無效”。其一,判定“未生效”與“無效”的條件不同。“未生效”的合同是合同法中規定的兩種特殊情況:(1)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所附條件未成立或期限未屆至;(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但尚未辦理該手續。而“無效”的合同,是《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的5種情況: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二,后果處理不同。“未生效”的合同,可以在一定期限里初辦手續使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辨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未生效”;而“無效”的合同,其無效性是絕對的、確定的。
三、批準、登記等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對此,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批準、登記等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批準、登記等手續是當事人合意之外的因素,不屬于合同成立要件的范疇。
2、批準、登記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國家的意志判斷,體現了國家對意思自治的一種干預,其判斷的根據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無效的明確規定。而法律、法規對批準、登記要件的規定,并不都屬于強制性規范,有的屬于倡導性規范,因此不能絕對地以批準或登記來判定合同是否有效。
3、批準、登記等僅僅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生效”與“無效”是不對等的。
4、批準、登記等手續具有可補性。即批準、登記手續在一定期限里辦理完成即可。允許先履行合同,后補辦批準、登記行為。對此,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采取的是適當寬容的態度。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且生效的合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四、財產所有權轉移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
在相當一段時間的審判實務中,人們不僅混淆合同登記與財產所有權轉移登記,而且還嚴重混淆財產所有權轉移登記與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并以是否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登記,來判定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交易合同是否有效。這確是一個重大的認識誤區。
1、合同登記與所有權轉移登記是不同的登記。在《合同法》實施前關于合同形式,《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該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通常是指合同的批準、登記等形式,關于所有權轉移登記,《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將合同登記與財產所有權轉移登記,規定在第44條和第133條?!逗贤ā泛汀睹穹ㄍ▌t》的規定是一致的。
合同登記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經有關部門登記后生效。目前,我國規定需要登記的合同,主要有《擔保法》第41條: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秾@ā返?0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公告后生效,財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是一種公示登記,以登記取得財產所有權。目前我國規定在財產所有權轉移后,需辦理登記的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冻擎偡课菟袡嗟怯洉盒修k法》第9條: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轉移變更時,應自轉移之日起,3個月里辦理轉移變更登記?!逗I谭ā返?條: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權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航空法》第14條: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民用航空器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2、合同效力制約著財產所有權轉移。其一,在非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按時間邏輯,合同的成立要先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結果。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航空法》、《海商法》等規定,在辦理房屋、航空器、船舶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均將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作為登記文件之一,可見訂立合同是辦理登記手續的前提條件。其二,合同是否有效不以是否辦理財產所有權登記為依據。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只能是《民法通則》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和《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無論合同標的物是否辦理轉移登記,該合同便是合同有效的。
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只能說明財產所有權尚未轉移,合同尚未履行完畢,這與合同是否有效,風馬牛不相及。有效的合同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為內容的有效合同,當一方違約未履行交付財產所有權的,應當判令其強制履行交付財產所有權的義務,未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判令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無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依據無效合同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應當按照返回或收歸的原則處理,即使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也要判令恢復原狀。可見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是依附于合同的:合同有效,財產所有權未轉移的,應當強制其轉移;合同無效,財產所有權已轉移的,也要返還。即法院審理案件不能從所有權的轉移登記來反向認定合同的有效性。所以,以財產所有權是否轉移來認定合同是否有效,屬本未倒置。在發生一物多賣,而其中有一方已辦理發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況下,如無特殊,應當認定所有的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對已辦理了轉移登記手續的,應認定財產的所有權已合法轉移。因我國法律對所有權轉移采用的制度是登記要件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即以所有權已轉移登記的,對抗未轉移登記的,但出賣人應當對其他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如何把握合同的效力,有著較強的理論性和實踐性。然而這些問題確實在司法實務方面存在著較大的認識誤區,《合同法》的立法要義,我們要認真學習和研究,從實質上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實質,這對我們走出誤區和指導實踐是十分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