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則案例分析欺詐合同的效力

導讀:
由一則案例分析欺詐合同的效力2000年3月,甲在某攝影器材公司購買了一部商品標簽上表明產地為日本、價格為12000元的數碼相機一部。攝影器材公司則辯稱其無欺詐故意,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主要涉及到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同時本案還涉及到《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銜接問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那么由一則案例分析欺詐合同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一則案例分析欺詐合同的效力2000年3月,甲在某攝影器材公司購買了一部商品標簽上表明產地為日本、價格為12000元的數碼相機一部。攝影器材公司則辯稱其無欺詐故意,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主要涉及到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同時本案還涉及到《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銜接問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關于由一則案例分析欺詐合同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一則案例分析欺詐合同的效力
2000年3月,甲在某攝影器材公司購買了一部商品標簽上表明產地為日本、價格為12000元的數碼相機一部。甲在使用的過程中,發現此相機性能不佳,懷疑其是假貨。甲便將該相機送至某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鑒定,鑒定結論是該產品并非日本所產。甲某認為攝影器材公司在經營中對其有誤導和欺詐行為,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攝影器材公司加倍賠償。攝影器材公司則辯稱其無欺詐故意,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問題提出】
本案主要涉及到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同時本案還涉及到《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銜接問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通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page]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案情分析及處理結果】
在本案中,攝影器材公司將產地不是日本的數碼相機作為日本產的相機銷售給了原告甲,而且攝影器材公司在銷售相機的過程中未能向甲提供商品的真實信息,做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損害了甲的權益。根據《民通意見》第68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了欺詐,由于此欺詐行為并未損害國家利益,因此,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此買賣合同未可撤銷合同,現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雙倍賠償損失,其行為已表明了撤銷該合同的明確意思,因此,買賣相機的合同自始無效,根據《合同法》第58條、第107條、113條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雙方應當互相返還財產,同時被告應當雙倍賠償原告的損失,即原告將所購相機退還給被告,被告返還原告貨款12000,賠償原告12000元。
【存在的問題】
根據《民通意見》第68條的規定,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一般來說,欺詐的構成要件有:(1)一方需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方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的認識,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的主觀態度。(2)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兩種。(3)被欺詐方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的判斷。也就是指欺詐的行為與陷入錯誤判斷的結果之間有相當之因果關系。(4)被欺詐人基于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
對于欺詐行為的效力,在《合同法》頒布前,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一律屬于無效民事行為。但在合同法中,則將因欺詐行為而訂立的合同區分為兩部分,如果欺詐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的,則合同無效,否則則為可撤銷合同。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關于欺詐行為的規定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欺詐行為的規定之間的關系。應當指出的是《合同法》中規定的欺詐行為范圍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欺詐行為的范圍更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欺詐行為僅限于經營者對消費者的欺詐,屬于特殊的欺詐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只是此類欺詐行為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