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分析離婚協議中確認的第三人債權的法律效力

導讀:
審理結果法院認為王某與于某達成的書面協議合法有效。案件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是通過婚姻關系而確立的為第三入利益的合同關系即為第三人設定了債權。但是債權人在訴訟中以離婚協議中確認的債權關系及數額作為證據提交法庭法庭不應全都認定無效。一離婚協議對第三人效力問題第一王某于某達成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離婚協議有效其中對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對二人之間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第二該離婚協議對王于二人有效但二人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那么以案例分析離婚協議中確認的第三人債權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理結果法院認為王某與于某達成的書面協議合法有效。案件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是通過婚姻關系而確立的為第三入利益的合同關系即為第三人設定了債權。但是債權人在訴訟中以離婚協議中確認的債權關系及數額作為證據提交法庭法庭不應全都認定無效。一離婚協議對第三人效力問題第一王某于某達成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離婚協議有效其中對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對二人之間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第二該離婚協議對王于二人有效但二人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關于以案例分析離婚協議中確認的第三人債權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理結果法院認為王某與于某達成的書面協議合法有效。該協議證明了于某婚前向張某借款32500元婚后向張某借款12500元的事實。但協議在未征得債權人張某的同意就該債務的還款時間及在債務人工某與于某之間的分配數額所作的約定對張某無約束力。在時效期內張某對王某的婚前借款32500元可隨時主張權利王某婚后借款12500元應為王于二入的共同債務張某可向王某一人或王于二人共同主張權利。對于某要求追加王某為共同被告的主張理由不當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于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欠張某的借款45000元。
案件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是通過婚姻關系而確立的為第三入利益的合同關系即為第三人設定了債權。其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是王某與于某達成的離婚協議對第三人張某的效力如何?筆者認為離婚協議系夫妻二人所為的協議其中對財產及債權債務的分擔對夫妻二入有約束力因該協議是在債權入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其對債務所作的分擔及還款時間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該協議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但是債權人在訴訟中以離婚協議中確認的債權關系及數額作為證據提交法庭法庭不應全都認定無效。如本案離婚協議為張某設定了權利(確定了其債權總額且總額多于其有證據證明的總額)從保護第三人的原則看只要第三人對該協議不提異議該協議確認的債權關系及數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認定有效。下面本文從三個方面予以闡述。
一離婚協議對第三人效力問題
第一王某于某達成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離婚協議有效其中對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對二人之間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第二該離婚協議對王于二人有效但二人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系案件(包括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的處理不允許第三人參加的原則所以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真正的債權人往往處于不知情或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這對債權人非常不利。如夫妻二人通過離婚協議將共同財產由一人享有而將共同債務由另一入承擔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所以對夫妻共同債務當事入未經債權人同意而改變債的性質約定由一人償還或由當事人約定分擔的數額或比例這樣的約定只對當事人雙方有約束力對債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第三離婚協議中于某對某些事實的承認是否可在張某對于某的訴訟中作為對張某有利的證據證明45000元借款關系的存在?對此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原告在訴訟中提出此份證據材料作為書證并無問題而且被寄亦未提出證據表明其在離婚了原告對被告刪元債權的存在。實質上此份離婚合同為混合合同既具有民法典上的離婚內容也具有民法上的設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該協議中的離婚內容對本案作出裁判所需要認定的事實基礎并無用益而對裁判具有積極意義的是合同中的設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