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請求確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沒有效

導讀:
一種觀點認為此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時已在離婚證中予以確認即該協議通過政府的行政行為得到確認故應通過行政訴訟程序來撤銷政府的頒發離婚證的行政行為。第二種觀點為可取。原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17條還規定離婚的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規定明確表明離婚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內容不是婚姻登記機關對該協議的行政確認。因此第三人認為離婚雙方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損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確認該協議無效。那么第三人請求確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沒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種觀點認為此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時已在離婚證中予以確認即該協議通過政府的行政行為得到確認故應通過行政訴訟程序來撤銷政府的頒發離婚證的行政行為。第二種觀點為可取。原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17條還規定離婚的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規定明確表明離婚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內容不是婚姻登記機關對該協議的行政確認。因此第三人認為離婚雙方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損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確認該協議無效。關于第三人請求確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沒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為第三人認為離婚協議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損害其利益請求法院確認該協議無效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解決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此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時已在離婚證中予以確認即該協議通過政府的行政行為得到確認故應通過行政訴訟程序來撤銷政府的頒發離婚證的行政行為。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第二種觀點為可取。首先婚姻登記機關不具有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職能。
其次離婚雙方對財產處理達成協議只是符合離婚的條件之一婚姻登記機關的行政行為只是對雙方婚姻關系狀況的確認不是對雙方財產分割協議的行政確認。
原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17條還規定離婚的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規定明確表明離婚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內容不是婚姻登記機關對該協議的行政確認。
因此第三人認為離婚雙方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損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確認該協議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