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在婚后置換新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入……”。第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后屬該方個人財產。當然這種情況主要是指“以大換小”或是“價值相等”,如果“由小換大”,也就是說婚前房產較小,婚后置換了大的房產,夫妻雙方或是一方又增加支付了房產,那么該種情況原則上還是屬于共同財產,但是共有的部分僅限于婚后雙方又增加的部分房款所對應的房產部分,也就是說這時的新置換房屋雖為雙方共有,但整體應屬于按份共有。那么婚前房產在婚后置換新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入……”。第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后屬該方個人財產。當然這種情況主要是指“以大換小”或是“價值相等”,如果“由小換大”,也就是說婚前房產較小,婚后置換了大的房產,夫妻雙方或是一方又增加支付了房產,那么該種情況原則上還是屬于共同財產,但是共有的部分僅限于婚后雙方又增加的部分房款所對應的房產部分,也就是說這時的新置換房屋雖為雙方共有,但整體應屬于按份共有。關于婚前房產在婚后置換新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走到盡頭,雙方生活還是要繼續(xù),感情不在了,經濟就成為雙方爭講的焦點。尤其是房產,作為婚姻中的最主要的大件財產,雙方都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權益。那么對于婚前房屋在婚后置換新房性質到底如何認定?
“置換”自古就有,也就是商品交易的最初形態(tài)“以物易物”,與當前常態(tài)化的商品交易形態(tài)相比,省略了中間環(huán)節(jié)等價交換物即貨幣。房屋置換在當今社會中多出現(xiàn)在各地因征地、房屋改造等的拆遷安置關系中。用買賣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可以理解為兩個買賣過程,一是將舊房出售給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二是從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購買新房。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入……”。第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后屬該方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 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提醒:隨著我國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逐步修改,尤其是在婚姻法解釋三頒布后,我國法律的立法精神更加側重于保護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無論形態(tài)如何發(fā)生改變仍應屬于其個人所有。也就是說置換房屋之后,只要自己可以證明該房屋是用婚前房屋所置換,那么該房產原則上就歸其個人所有。當然這種情況主要是指“以大換小”或是“價值相等”,如果“由小換大”,也就是說婚前房產較小,婚后置換了大的房產,夫妻雙方或是一方又增加支付了房產,那么該種情況原則上還是屬于共同財產,但是共有的部分僅限于婚后雙方又增加的部分房款所對應的房產部分,也就是說這時的新置換房屋雖為雙方共有,但整體應屬于按份共有。
網(wǎng)友咨詢:婚前,婚后的房產分割
我和老公婚前各一套住房,無貸款,現(xiàn)在想賣我的房子置換一個大房子,現(xiàn)在想在他的房產上加我的名字!之前他有出軌的現(xiàn)象,我感覺婚姻感情不牢固!現(xiàn)在想對自己利益最大化! 請問1:加了我的名字,是不是我就有一半的產權。 2:現(xiàn)在他的房子房產證還沒有下來,在購買新房子之前添加還不能添加名字,他寫一個證明,證明能添加名字的時候再去添加!這個證明有沒有法律效應呢,如果沒有,應該怎樣做才有法律效應呢!
要解決你的問題首先需確定你換大房子是否具有緊迫性.1.如可以緩那就等在你老公房產上加了你名后再換.2.如果必需在更名前置換房屋.那買房時房款支付一定要明確是用婚前個人財產支付.此處可以由你老公自己出具說明或你賣房時的房款由你父母領取.你買房時房款由你父母帳戶轉付.此情況無論以后你是否能將名字加在你老公房產證上.均能保護你婚前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