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無效賠償損失如何主張 施工合同無效可以主張停工損失嗎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是一定要簽訂施工合同的,為了保障所有人的權益,而施工合同要生效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有些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合同無效可能是一方過錯造成的,那么施工合同無效賠償損失怎樣主張?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施工合同無效賠償損失如何主張
施工合同無效是一方過錯造成的,無過錯的一方可能向過錯方主張賠償,如果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建筑工程合同無效,工程質量保證金要退嗎
合同無效應退工程質量保證金。
在實踐中,當出現以下情形時,建筑工程合同就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
1、不具有經營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訂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筑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進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5、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三無”建筑工程合同。所謂“三無”,是指建筑工程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沒有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辦理報建手續。
6、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其他無效情形還有:
(1)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5)違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建筑工程合同。
而一旦建筑工程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按照《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建筑工程合同無效,發包人應該將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如發包人有過錯的,還需要賠償承包人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