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無效可以主張停工損失嗎

導讀:
我國建筑市場,借用資質、無資質、違反招投標程序、違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等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普遍存在,這些都是導致合同無效的必然條件,那么,施工合同無效可以主張停工損失嗎?
施工合同無效可以主張停工損失嗎
1、承包人有權主張停工、窩工損失的情形。
依照《合同法》第283條(《合同法》已廢止,該條現為《民法典》第80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規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停工、窩工,承包人有權主張停工、窩工損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1)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涉及隱蔽工程的,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如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要求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窩工損失。
(2)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承包人可以要求順延工期,并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窩工損失。
(3)發包人不履行告知變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交底、完善施工條件等協作義務,致使承包人窩工,以至難以完成工程項目建設,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發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窩工損失。
2、注意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停工、窩工損失擴大。
根據《合同法》第119條(該條現為《民法典》第591條)的規定,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未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或隱蔽工程在隱蔽之前,未及時檢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緩建,承包人有義務采取適當措施,防止窩工損失擴大。譬如,可以采取適當措施自行做好人員、機械的撤離等工作,以減少自身的損失。
實踐中還應注意,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與導致停工、窩工的原因并無必然聯系。如果多種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窩工損失,難以證明雙方當事人在造成停工、窩工方面責任大小的,可根據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的過錯程度以及各自所受損失的情況確定停工、窩工損失,既符合公平原則,也符合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
建筑施工合同無效的怎么取得工程款如何維權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可主張工程借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滿足一定條件可主張工程借款。
1、建設工程未竣工驗收,發包人實際使用,可主張工程價款;
2、建設工程因無法繼續施工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發包人未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可主張工程價款;
3、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無法竣工驗收,發包人未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的,可主張工程價款;
4、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完工,發包人應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對承包人建設工程價值進行補償。
施工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
(一)工程不合格的維修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
(二)因施工合同無效而導致的其他損失,如“拆除工程費、政府指令停建費、材料損失費”等損失。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根據雙方的過錯和過錯大小各自承擔賠償責任。
就建設工程而言,其價值在于建設工程的整體價值,也是承包人履行合同過程中勞動成本和材料成本物化的體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如果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取得相應的回報,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結算方式更加接近這回報的平衡點。
如果建設工程修復后仍驗收不合格的,在此情況下,發包人并未取得利益,發包人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并有權向承包人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和賠償損失。因此,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數額,符合簽約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便于人民法院進行裁判,對部分案件還可適當簡化程序,減少當事人訴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