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可以主張精神損害嗎(違約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

導讀: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賠償金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民事訴訟的合同糾紛中可否訴求精神賠償
你好 我國目前民事訴訟法律已認可精神損害賠償的存在。《民法通則》已明確規定:對于實施侵害公民的人格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民事侵權行為的加害人、被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001年2月,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了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規定了精神損失可以作為提起民事訴訟的請求,受害人有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借款合同糾紛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不可以。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人格自由權等人格權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消極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賠償金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法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為前提條件,還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系、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并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鑒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且造成嚴重后果。
勞動糾紛是否能提精神損害賠償
勞動糾紛中一般是不能提請精神損害賠償的。當事人遭遇人身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勞動工傷的賠償中包括的是醫療費、康復費、生活護理費等費用,不包括精神損失賠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合同糾紛報警可以嗎
可以報警。
1、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公安機關不會立案偵查,建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如果行為人構成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合同糾紛都是屬于民事糾紛,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合同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的管理范圍,而是屬于法院管轄的案件。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案件過程中,認為該案件不屬于民事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將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審查,并在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糾紛立案標準
.合同糾紛立案標準有哪些?
1.合同糾紛立案標準原告與合同糾紛有利害有關系、有明確的被告如何認定合同關系和違約行為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根據《民法典》“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因一方存在違約行為 在《民法典》實施以前,有關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