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由誰舉證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包人對于建設工程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由誰舉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屬于民事糾紛而民事訴訟舉證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所以應該由起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后果1、建設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包人對于建設工程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由誰舉證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屬于民事糾紛而民事訴訟舉證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所以應該由起訴人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后果
1、建設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取得的對方財產比如收取的履約保證金等應當予以返還造成損失的雙方按照過錯承擔。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工程已經完工的,
(1)在價款結算方面因為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勞務活動已經物化為工程實物無法簡單的恢復到原狀因此只能折價補償那么如何折價補償呢?是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還是按照市場價格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后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后經竣工驗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發包人對于建設工程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在工程質量方面對施工質量負責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不因合同的無效而免除。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承包人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在質保期內承擔質量保修義務。
(3)在其他損失的索賠方面因為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均歸于無效因此對于各方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的請求方應提供相應的實際損失的依據。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工程尚未完工的之后也不再繼續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參照工程完工的處理規則進行處理。
4、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主張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因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不依賴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依然存在。
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2007年3月20日江蘇海安縣人民法院就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裁定駁回被告花某某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2004年3月18日花某某以大豐某輕紡公司的名義與某鋼結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某鋼結構公司在大豐市經濟開發區為大豐某輕紡公司承建廠房。雙方對相應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的同時一致同意如發生糾紛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006年1月25日某鋼結構公司向其住所地的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花某某支付工程款122800元。花某某于答辯期內提出管轄區異議其稱,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根據1999年11月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關于審判實務中的若干問題”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建設工程屬于房地產合同有關質量、追索工程款等糾紛屬于房地產方面的糾紛應當適用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約定管轄已約定管轄的約定無效。本案應當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大豐市人民法院管轄。
海安縣人民法院對被告花某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審查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其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1999年11月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相關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相抵觸不能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關于當前經濟審判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討論經要的補充修改意見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訴’的該約定有效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因花某某與某鋼結構公司已約定發生糾紛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現某鋼結構公司向其所在地的海安縣人民法院起訴海安縣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遂裁定駁回被告花某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