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無效時如何結算工程款

導讀:
施工合同無效時施工單位如何結算工程款
什么樣的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第一類情形:由于施工企業的資質問題導致了合同無效,具體可以包括:無資質、借用資質、超越資質;
第二類情形:違反招投標的強制性規定導致無效,具體包括應當招標而未招標、中標無效、投標無效;
第三類情形:違反施工的管理規定導致無效,例如: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用地規劃和工程規劃)。
施工合同無效情況下,施工單位工程款如何結算?
現行法律已有規定,但鑒于工程領域涉及問題紛繁復雜,在司法實踐中,針對不同情形的施工合同無效,施工單位應當如何結算工程款,也是面臨必須解決的問題。本文中筆者將結合有關司法解釋、司法實踐一一予以梳理并分別闡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上述條款的立法背景: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質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范,均將保證工程質量作為立法的出發點和主要目的。《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規定,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但在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相對于制定《建筑法》的根本目的已無很大區別。如果拋開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發包人按照何種標準折價補償承包方,均有不當之處,不能很好地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已經達到了《建筑法》的保護目的。上述司法解釋為著平衡發承包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便捷、合理地解決糾紛,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原則。亦即,合同雖無效但在工程質量合格時,區分合同效力已無意義。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上述條款。
上述條款的法理依據是《合同法》第58條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條確立了合同無效的相互返還處理原則,以及不能返還的折價補償原則。鑒于建設工程承包人已將其資金投入和勞動付出物化到建設工程當中,已無返還的現實性,故對于無效施工合同不能采取相互返還、恢復原狀的方式,而只能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
但是由于工程領域涉及問題紛繁復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又過于籠統,只是表明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在司法實踐中如出現下列情形,施工單位到底該如何結算工程款,也是面臨必須解決的問題:
涉及多份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一以備案且合法有效的合同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如果存在違法招投標,導致備案的中標合同無效的,則無效的備案合同并非當然具有比其他無效合同更優先參照適用的效力。
二以實際履行合同或最后所簽合同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解釋:
1.當事人范圍:上述“當事人”是指同一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但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屬于本條所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還有一種情形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承包人之后,承包人將其轉包給第三人或違法分包給第三人。此時,在承包人與轉包第三人或違法分包第三人之間也存在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發包人是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該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是轉包第三人或者違法分包第三人。故轉包或違法分包都有可能成立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本條規范對象。至于轉包第三人或違法分包第三人則因與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沒有直接關系,不具有合同相對性,彼此之間不成立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另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實務中,還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一方中途退場后,新承包人進場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此情形不屬于本條規范對象范圍。
2.“同一建設工程”涵義:一般是指當事人簽訂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共同指向的施工內容。也即“同一建設工程”首先強調的是建設工程具有同一性。具體而言,同一性主要表現為該建設工程的設計、規劃、質量等內容未發生變化。
除了建設工程未發生變化之外,實踐中,還存在當事人基于各種主客觀因素影響,就建設工程做出非實質性內容變化的約定情形。此時,即便建設工程發生了非實質性內容變化,也可納入本條所致同一建設工程范疇。至于當事人的新約定背離了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情形,建設工程因設計、規劃等不可控因素影響發生實質性變化調整,不影響本條中所指建設工程的“同一性”。
施工合同無效且結算方式約定不明時,應按什么標準計算工程價款?
對這個問題,法律、司法解釋、地方法院均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7號民事判決書中,對這個問題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處理意見:
合同無效后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依鑒定結論。工程造價一般由直接費(直接工程費、措施費)、間接費(企業管理費、規費)、利潤和稅金構成。而工程成本與工程造價相比,不包括利潤,也不包括因沒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而應核減的相應的企業管理費、規費等。
工程造價與工程成本的差額屬于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合同當事人根據其過錯程度合理分擔。
綜上,對于施工單位而言,要規避和控制工程結算法律風險,首先在于合同的約定。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雙方自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而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也是要參照合同的約定來結算工程價款。那么施工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應如何做好合同相關約定呢?
施工單位在合同簽訂時要十分重視結算條款,作到全面嚴密,防止在結算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在結算條款約定時常出現如下問題:
1.未清楚約定結算的具體時限,也未約定發包人未按時限進行結算的處理;
2.對合同價款方式約定不明,難以確認工程款結算依據;
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為可調價格,但未約定價款調整方法或約定不明;
4.采用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對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未作約定,亦未約定風險以外的價格調整方法;
5.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甚至多份不同版本的合同;
6.采用定額結算方式的合同,未能明確定額的年份及編制單位。
針對以上情況,施工企業在約定結算條款時,應注意以下情況:
1.對結算的任一方主體的期限均應作清楚、明確的規定,如寫明在工程完工后多少天內承包人報送結算、發包人收到后多少天內完成審核。甚至可以繼續約定發包人審核結果到達承包人后,承包人提起異議的時間,以及發包人收到異議后再次確定的時間。另外,要規定未能按期審核的違約責任,如可規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視為認可承包人送審價等。
2.對于采用的合同價款方式雙方要作出明確的約定。
3.對可調價格合同,雙方要對價款調整的方法進行明確約定,包括材料、設備價格的漲落,設計變更,降雨、臺風等自然因素等。
4.固定價格合同因對發包人有利,易于結算,故近年來多被采用。但一般來說,固定價格合同適用于工期較短、環境影響因素較少、技術成熟的工程。對承包人來說,固定價格合同,特別是固定總價合同,承包人往往承擔的風險較大。因此,雙方在合同中要對相關的承包工程范圍、設計圖紙所涵蓋的工程量迸行詳細的約定,并對物價因素、設計變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變化、地質條件變化等因素進行充分考慮,將這些因素納人風險范圍之中。例如,明確材料漲跌超過一定幅度、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引起的工程量變化超過一定比例的情況下,合同價款應當予以相應調整。同時,合同中約定采用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的,當事人不得請求進行造價鑒定。此外,目前通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建議雙方除約定合同總價外,在合同后應附上承包人填好的工程量清單。
5.《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招標投標,且合同要經過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登記。
6.定額結算方式是一種常見的結算方式,此種結算方式,要求引用準確的定額文件,同時約定好取費類別。另外,對于材料價格的確定等,也要作好明確規定。
綜上所述,施工單位即使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首先要保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其次對于需要招標合同,遵守招標投標法,保證備案合同合法有效;對于無需招標合同,應該按最后簽訂的合同實際履行;因為合同約定是結算的最終依據,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特別重視并做好結算條款,并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合同履行施工責任,保留好諸如工程聯系單、簽證、索賠單、會議記錄等證據材料,如此才能確保施工單位能夠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做好工程款的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