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損失賠償范圍如何確定

導讀:
違約金是違約責任形式,合同無效,違約條款作為從合同也無效,所以不能判決承擔違約責任。
一、如何確定無效合同的損失賠償范圍
1、(1)無效合同的損失賠償范圍,一般應相當于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2)但是,不得超過過錯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合同無效可能造成的損失。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無效則存不存在違約
1、從民法典的角度來說,合同無效與違約責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制度。因為違約的前提是合同有效,違約指的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后果,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才能夠存在違約。
2、如果合同是無效的話,這個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也就談不上違約。違約金是違約責任形式,合同無效,違約條款作為從合同也無效,所以不能判決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