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賠償范圍是怎樣

導讀:
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約定損害賠償是事先由當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達成的補充協議中協商確定的。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合同違約賠償范圍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約定損害賠償是事先由當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達成的補充協議中協商確定的。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合同違約賠償范圍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
(二)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包括兩種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
2、合同沒有約定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經過協商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
(三)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的特征
我們通過損害賠償知識可以知道它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預定性或者約定性。約定損害賠償是事先由當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達成的補充協議中協商確定的。
(四)在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有利作用
1、作為違約損害賠償的一種方法,其重要特點是有利于在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害時及時解決賠償的問題。允許當事人事先約定賠償,就可以及時對受害人作出補償,了結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
2、同時,預定損害賠償條款的存在,不僅可以對債務人起到一種督促作用,使之意識到違約發生后他可能承擔的賠償數額,從而正確履行合同,而且這種約定賠償條款也有利于減少訴訟。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