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擔保范圍

導讀:
如何確定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擔保范圍保證人的責任范圍就是“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第三十七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那么如何確定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擔保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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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擔保范圍
保證人的責任范圍就是“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保證期間可以約定,約定不明法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條【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