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也就是說,合同無效的救濟方式就是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不存在賠償違約金。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交付租金是承租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房屋轉租合同也會因此而無效。先合同義務是指要約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締約雙方當事人在磋商時發生的說明、告知、注意等義務。依傳統民法理論,締約過失責任包括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而使相對人受到了損害承擔的賠償責任。那么合同無效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也就是說,合同無效的救濟方式就是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不存在賠償違約金。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交付租金是承租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房屋轉租合同也會因此而無效。先合同義務是指要約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締約雙方當事人在磋商時發生的說明、告知、注意等義務。依傳統民法理論,締約過失責任包括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而使相對人受到了損害承擔的賠償責任。關于合同無效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合同無效的救濟方式就是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不存在賠償違約金。
(一)違章建筑的轉租。
法律規定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此時轉租合同由于基礎法律關系的喪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據。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二)超過建筑物使用期的轉租合同。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建筑物的使用期與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相關,一般是70年,超過部分由于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收回或者繼續繳納使用費,房屋轉租合同無效。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交付租金是承租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房屋轉租合同也會因此而無效。
締約上過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所具有的過失。當事人因該過失所承擔的責任,稱締約過失責任。其構成要件包括:
(1)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是指要約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締約雙方當事人在磋商時發生的說明、告知、注意等義務。
(2)有過失,即當事人只對自己締約時的故意或過失負責,締約上過失責任屬于過失責任,而非無過失責任。
(3)有損失,即因締約過失行為導致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是締約相對人因相信合同會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費用或直接財產的減少。
依傳統民法理論,締約過失責任包括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而使相對人受到了損害承擔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