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導讀:
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第三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實際上,在向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同時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情形下,當事人是向法院提起了兩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效力的確認之訴和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給付之訴。這種訴的合并審理絕不意味著確認之訴也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那么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第三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實際上,在向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同時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情形下,當事人是向法院提起了兩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效力的確認之訴和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給付之訴。這種訴的合并審理絕不意味著確認之訴也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關于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合同(hetong)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我國現行法律對無效合同(hetong)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學術界對這個問題也是有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的確認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其理由是: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他們認為如果對合同主張無效的權利不加以時間上的限制,那么基于無效合同而產生的所有的法律關系就有可能永遠處于懸而未決的不安狀態,加以安全得不到保障。
第二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要分具體情況,絕對無效的合同的確認不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相對無效的合同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絕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的訂立違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應盡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為被宣告為無效的機會。在相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雖具有無效的原因,但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維護個別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為避免使無效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他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故而對主張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
第三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我個人贊同第三種觀點,其理由是:第一,在我國民法學界,通說認為"對民事行為無效的主張不受時間限制",認為對無效法律行為可在任何時候主張無效。我國現行法上的合同無效,因去所違反的是公共利益,是絕對無效、自始無效;純理論地說,無論時隔多久,其無效情形的客觀狀態始終存在,一個無效合同并不因為它經過若干年后就變成了有效合同。
第二,訴訟時效適用的標的限于請求權,而確認合同無效是形成權,雖然當事人向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同時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實際上,在向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同時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情形下,當事人是向法院提起了兩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效力的確認之訴和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屬于形成權,返還之訴屬于請求權。如果純粹按照訴訟法理論,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性質不同,應當按照兩個案件處理。但實踐中,開率到確認合同效力與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之間的牽連關系,也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因此,法院的通行做法是將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合并審理。這種訴的合并審理絕不意味著確認之訴也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第三,有人認為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已經向法院提出了請求,應該屬于請求權。而我們知道,訴訟時效制度中的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主張合同無效或確認無效的權利并非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是民訴法上的請求權,故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四,主張或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并不一定必然地破壞交易安全。無效合同經主張或確認終局的、確定的歸于無效之后,因該合同缺的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如果當事人一方已經將取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應區別第三人的善意與否,第三人為善意的,法律應保護其所得的利益。摘自:朱樹英:《工程合同實務問答(修訂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