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無效?

導讀:
對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法院一般認為其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規而無效。但是,可能出于對《貸款通則》效力層次的考慮,有的法院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合同無效。對于變相借貸合同的處理,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適用更是紛繁多樣。對于以投資協議、以貨易貨和預付購銷、融資租賃合同等形式,實為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法院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確認無效。那么如何判斷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法院一般認為其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規而無效。但是,可能出于對《貸款通則》效力層次的考慮,有的法院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合同無效。對于變相借貸合同的處理,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適用更是紛繁多樣。對于以投資協議、以貨易貨和預付購銷、融資租賃合同等形式,實為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法院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確認無效。關于如何判斷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對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法院一般認為其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即《貸款通則》)而無效。但是,可能出于對《貸款通則》效力層次的考慮,有的法院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合同無效。有的法院也直接適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以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益的民事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而確認合同無效。
(2)對于變相借貸合同的處理,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適用更是紛繁多樣。對于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法院一般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27號)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直接確認合同無效。由于該條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因此,司法實踐中,也有法院徑直以雙方協議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為由,確認合同無效。
(4)對于以投資協議、以貨易貨和預付購銷、融資租賃合同等形式,實為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法院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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