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導讀:
一直以來,企業之間借貸合同都被認為是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以及金融秩序,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為: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該規定的第11條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即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企業間的借款合同在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有效。那么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直以來,企業之間借貸合同都被認為是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以及金融秩序,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為: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該規定的第11條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即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企業間的借款合同在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有效。關于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直以來,企業之間借貸合同都被認為是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以及金融秩序,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雖然國家已經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貸款扶持力度,但是由于足額擔保的限制有很多小企業仍舊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因此企業為了便捷快速融資,往往直接與其他企業發生借款業務。企業間借款在社會上已是公開存在的民間經濟行為,但其效力問題,卻在法律界有著很大爭議。
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為: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可見,民間借貸不僅僅是指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還包括法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即企業間的借貸也屬于民間借貸。那么這種借貸關系究竟是否有效呢?
該規定的第11條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即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企業間的借貸合同是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而不是像之前一樣一直被各項法律規范所否定。而且該規定的第12條也賦予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的自由,不管是企業還是勞動者主張這類民間借貸合同是有效的,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
偽借貸合同無效
但是并不是打著民間借貸旗號的合同就會被認定為民間借貸,就會被認定是有效的。一如在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時候,很多企業以聯營、投資、融資租賃、委托理財、買賣賒欠等之名,行借貸之實一樣,最終合同還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的借貸合同。企業間的借貸以及企業向職工籌集資金的借貸,其目的均應是為了企業的生產、經營。如果企業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乙企業牟利,且乙企業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那么甲、乙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另外,如果甲企業從金融機構借貸到資金后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乙企業,且乙企業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此時甲、乙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如果出借人甲企業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乙企業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那么甲、乙之間的借貸合同也無效。因此,企業在與其他企業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當注意辨別,防止簽訂的合同最終無效。對于其中知道、應當知道的規定,企業不要認為這是我的主觀判斷法院無從認定而心存僥幸心理,因為主觀認識向來是以客觀事實進行判斷的。
當然,如果合同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那么合同也會被認定為無效。
從法理層面分析,借款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借貸關系實為合同關系。既然企業間借款屬于民事主體之間的私人行為,只要企業之間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項來源合法,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國家金融市場只有利而無害,企業間借款合同認定為有效。企業間的借款合同在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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