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訴訟時效的限制

導讀:
確認合同效力是價值判斷的范疇,只要法律、行政法規認為合同是無效的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就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而不應考慮合同無效經歷的時間過程,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其次,從法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來看,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以保持交易秩序的穩定。確認合同無效是法院維護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一項職能,也是評價和指引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的要求,因此不應適用訴訟時效。而訴訟時效的客體應為債權請求權,所以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訴訟時效的客體。《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了兩個條文。那么無效合同訴訟時效的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確認合同效力是價值判斷的范疇,只要法律、行政法規認為合同是無效的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就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而不應考慮合同無效經歷的時間過程,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其次,從法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來看,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以保持交易秩序的穩定。確認合同無效是法院維護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一項職能,也是評價和指引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的要求,因此不應適用訴訟時效。而訴訟時效的客體應為債權請求權,所以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訴訟時效的客體。《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了兩個條文。關于無效合同訴訟時效的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種觀點是否定說。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確認合同效力是價值判斷的范疇,只要法律、行政法規認為合同是無效的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就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而不應考慮合同無效經歷的時間過程,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主流觀點認為訴訟時效的適用僅限于請求權,請求權的基本特征是權利的實現需要相對人為一定的行為,否則權利將無法實現,而對于無效合同的確認來說,無論是司法機關依職權確認無效還是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都不符合請求權的這一基本特征。
其次,從法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來看,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以保持交易秩序的穩定。合同無效是法律對合同效力的價值評判,無效合同則在于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其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并確認無效,不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確認合同無效是法院維護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一項職能,也是評價和指引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的要求,因此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最后,從權利性質來看,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是一種事實確認,合同當事人和法院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時間的經過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法律性質,因此也屬于實體法的形成權。而訴訟時效的客體應為債權請求權,所以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訴訟時效的客體。
《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可見,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第一,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占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占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第二,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于后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于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后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收歸國有不是一種民法救濟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濟手段;一般稱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的解釋,應追繳財產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財產和約定取得的財產,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的懲戒。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