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會有時間限制嗎?

導讀: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人依據股權轉讓合同要求股權受讓人給付股權轉讓款,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給付股權轉讓款時間起算。訴訟時效為三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是依據公司章程履行合同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屬于違約行為,其他股東有權對其提起要求補足出資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起計算。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那么股權轉讓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會有時間限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人依據股權轉讓合同要求股權受讓人給付股權轉讓款,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給付股權轉讓款時間起算。訴訟時效為三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是依據公司章程履行合同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屬于違約行為,其他股東有權對其提起要求補足出資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起計算。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關于股權轉讓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會有時間限制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人依據股權轉讓合同要求股權受讓人給付股權轉讓款,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給付股權轉讓款時間起算。訴訟時效為三年。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是依據公司章程履行合同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屬于違約行為,其他股東有權對其提起要求補足出資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起計算。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是對公司侵權行為,公司有權對其提起要求補足出資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股東因此提起代表訴訟的,亦適用該規定。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于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注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于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注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復,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于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于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對于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于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準。第二,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