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有無時間限制

導讀:
2003年4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判令李某返還拆遷款及購房優惠的折價。對于李某的這一抗辯理由,法院審理中有以下兩種相反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提出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被告的主張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從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來看,只有債權及債權以外的請求權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而原告向法院請求確認原、被告間的買賣協議無效,是確認之訴,不是請求法院強制被告履行某種義務,故本案不存在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但筆者認為,這種時間限制不屬于訴訟時效,將這種時間限制歸屬于除斥期間更為合理。那么確認合同效力有無時間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3年4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判令李某返還拆遷款及購房優惠的折價。對于李某的這一抗辯理由,法院審理中有以下兩種相反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提出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被告的主張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從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來看,只有債權及債權以外的請求權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而原告向法院請求確認原、被告間的買賣協議無效,是確認之訴,不是請求法院強制被告履行某種義務,故本案不存在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但筆者認為,這種時間限制不屬于訴訟時效,將這種時間限制歸屬于除斥期間更為合理。關于確認合同效力有無時間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王某系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李某系城市居民。1993年3月,王某與李某簽訂協議,約定將其所有農村住宅以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李某。由于該住宅使用的是農村宅基地,法律禁止此類轉讓,因此雙方未進行產權過戶登記。協議簽訂后,李某即向王某給付了價款并搬入該住宅居住。2002年9月,該住宅由于征地拆遷,李某作為拆遷戶領取了房屋拆遷款18萬元,并享受拆遷戶的購房優惠購買了商品房一套。2003年4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判令李某返還拆遷款及購房優惠的折價。
爭議焦點: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李某提出本案已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對于李某的這一抗辯理由,法院審理中有以下兩種相反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提出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被告的主張不能成立。理由是,一方面,合同無效事由的存在將導致合同無效,既然如此,主張合同無效就不應當受到時間限制。另一方面,從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來看,只有債權及債權以外的請求權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而原告向法院請求確認原、被告間的買賣協議無效,是確認之訴,不是請求法院強制被告履行某種義務,故本案不存在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合同已經履行了10年,根據該合同所確立的事實狀況相對穩定。如果認可原告主張合同無效不受時間限制,將會破壞已經確立的事實狀況,會形成當事人之間的不公正關系,也不利于保護與被告有利害關系的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因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而導致的法律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因此訴訟時效可以適用于本案。
本案解析:筆者認為,主張合同無效或者確認合同無效應當是有時間限制的。從思想關系和價值評判的角度,雖然合同無效事由的存在導致合同無效,但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未被法院等機構依法確認為無效之前,當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繼續履行合同,從而發生物的交付、勞務的實施以及權利的移轉,進而導致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的權利狀況與事實狀態發生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變化。這種變化,隨著權利的流轉和時間的推移越來越不可逆轉。如果允許相關主體無限期地隨時動搖既存的法律關系,就等于是給了其一個極其寬泛的權利空間,這對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況且在有些場合,當事人一方乃至雙方確實不知道合同存在著無效的原因,如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因此,在當事人不存在惡意或者得到被侵害人原宥的情形下,在合同履行多年之后,仍堅持將合同確認為無效,既有悖于合同無效制度的初衷,也與穩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另外,即使合同存在違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情形,也不能因為當事人一事一時違法或者惡意而使其終生受影響,否則不利于當事人的生活安寧和社會秩序的穩定。不難想像,如果每個人都要因為自己一事一時的違法行為而一輩子提心吊膽,若干年后還要為此而付出代價,不僅其社會成本太大而收益甚微,而且由于時間的推移在事實上也多半是不可能的。再退一步,即使這種違法行為已構成了行政違法甚至是刑事犯罪,對這種違法行為的追究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因此,無論是從法的價值還是法技術層面考慮,都應當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加以時間限制。但筆者認為,這種時間限制不屬于訴訟時效,將這種時間限制歸屬于除斥期間更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訴訟時效制度不能適用于確認合同無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持續不行使權利而于時效屆滿時消滅其請求權的時效。一般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限于債權等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以及人身權等權利本身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與請求權不同,無需另外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給付,通過當事人單方主張或法院與仲裁機構主動確認即可實現,其是一種形成權或準形成權,不能適用訴訟時效。
其次,訴訟時效與合同無效確認時間限制的價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實現后者所要達到的目的。訴訟時效的規范功能在于維護新的事實狀態,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實狀態的權利的存續期間。而對無效合同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卻在于維護既存且穩定的事實狀態,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確認無效而被破壞,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實狀態的權利或權力。
最后,除斥期間的規范功能與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相吻合。除斥期間是法律預定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該期間屆滿后權利當然消滅,其價值定位于維護原有的事實狀態,限定的是否定原有事實狀態的權利的存續期間,二者在價值目標上是一致的。此外,除斥期間適用范圍恰恰就是形成權,可以將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涵蓋其中。
具體到本案的處理,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對于本案的兩種意見各有其合理和不足之處。李某主張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但是不能因此得出應當支持王某請求的結論。除斥期間事關權利的存續廢止,因此某一權利是否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應當由法律加以明確或者由當事人作出約定。我國法律對確認合同無效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此也沒有約定。因此,確認合同無效在法理上雖可適用除斥期間,但在法律上卻無依據,本案無法援用除斥期間的規定。
但支持王某的請求對李某是不公平的。王某在簽訂和履行協議時明知協議違法,仍然與李某簽訂轉讓協議,并在事實上履行完畢,事隔10年后又因情勢的變化而要求確認合同無效,顯然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王某主張確認合同無效,應當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限制;而根據公平原則,既然刑事犯罪都有追訴時間的限制,法院主動確認民事合同無效的權力,更應當受到時間的限制。筆者認為,從公平、誠信的原則出發,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本案合同不宜確認為無效。具體處理上,鑒于宅基地已經征用、房屋已經拆遷,可認為交易標的的法律性質已發生變化,從而使無效合同轉化為有效合同。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尹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