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適用情形

導讀: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認或拒絕追認應在法定的催告期間(1個月)內行使;而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只要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可撤銷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適用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認或拒絕追認應在法定的催告期間(1個月)內行使;而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只要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可撤銷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關于效力待定合同的適用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1、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四)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的相對無效狀態,有效與無效取決于第三人的追認或善意相對人的撤銷,而無效合同處于自始、確定、當然的絕對無效狀態,所謂確定無效是指無效狀態不可改變,無法補救,所謂自始無效是指合同一經成立就無效,所謂當然無效是指無須任何人主張,也無須法院和仲裁機關宣告就無效。
(三)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應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使得合同有效或無效;而無效合同當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就本來無效,且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事實,法院和仲裁機關還可主動確認合同無效的事實。
(四)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認或拒絕追認應在法定的催告期間(1個月)內行使;而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只要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
(一)合同性質不同。可撤銷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
(二)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后,為自始無效合同。
(三)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四)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