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五種情形有哪些

導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可以以通知方式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撤銷合同。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追認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采用明示方式或者默示方式對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進行追認。不同類型的合同在具體內容的約定上會有所差異。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五種情形有哪些?
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
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5、主體合格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可以撤銷嗎
效力待定合同可以撤銷,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個月。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可以以通知方式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撤銷合同。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追認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采用明示方式或者默示方式對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進行追認。一般情況下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不同類型合同的具體內容都是不相同的,但是存在共同的部分;以普通的民事合同為例,需要具備的有:締約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合同的標的物(包括標的物的種類、數量、質量等內容);合同義務的履行(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等),當事人還可以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爭議解決條款等內容。不同類型的合同在具體內容的約定上會有所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