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幾種情形

導讀: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幾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了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5、合同只有在主體適格、內容合法、意思自治的情況下才能發生效力。如果這三個條件中有一個不成立,合同就無法發生效力。
6、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無代理權的情形有哪些
1、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2、關于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確將其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由于行為完成后發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3、無權代理應區別于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行為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代理權;而前者則不存在這一情況。判斷表見代理的構成關鍵在于區分善意相對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的效果相對人可直接請求本人負責。而對于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如果本人不追認,則不負責任。
三、哪些情形會使合同效力待定
哪些情形會使合同效力待定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具體規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具體分析如下,
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
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關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時無論是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縱使其在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亦不屬于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3)代理關系中止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關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新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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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些類型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類型是什么?
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效力待定合同未設一般規定但依民法理論及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有三種,
1、無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民事行為。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應區別相對人是否善意而認定為有效或無效合同。
(1)此類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無效。
(2)此類“效力待定”因無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類“效力待定”因無稱謂對象而不存在。
(二)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議訂立的合同不應為“效力待定”而應根據相對人是否善意而決定合同有效、無效。
(1)表現代理制度確定了此種合同有效與否的標準。
(2)此類“效力待定”合同應確定地有效或無效。
(3)此類“效力待定”也無存在的依托。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或非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同樣不能認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無效。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除非雙方的行為都與各自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外其余的都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的合同應做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