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質量責任保證條款案

導讀:
經過中國信保的多輪協調和溝通,B公司最終將反索賠金額降至50萬美元,并通過退貨返修等形式解決質量糾紛的反索賠,同時一次性支付剩余貨款。雖然本案得到了較好的解決,但由于上述合同條款引發的問題值得中國出口企業深思。而中國出口企業普遍不重視貿易合同,尤其是貿易合同中的義務條款,因此國外買方以質量問題、多種反索賠主張進行巨額扣款的情況就頻頻發生。面對這種情況,國內出口企業亟需轉變觀念,高度重視貿易合同的簽署。那么合同質量責任保證條款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過中國信保的多輪協調和溝通,B公司最終將反索賠金額降至50萬美元,并通過退貨返修等形式解決質量糾紛的反索賠,同時一次性支付剩余貨款。雖然本案得到了較好的解決,但由于上述合同條款引發的問題值得中國出口企業深思。而中國出口企業普遍不重視貿易合同,尤其是貿易合同中的義務條款,因此國外買方以質量問題、多種反索賠主張進行巨額扣款的情況就頻頻發生。面對這種情況,國內出口企業亟需轉變觀念,高度重視貿易合同的簽署。關于合同質量責任保證條款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情
2004年以來,國內A公司與美國大型家電集團B一直保持良好的貿易往來(OEM)。2006年,A公司開始在北美市場擴張自主品牌貿易,且勢頭良好,對B集團的北美地區業務產生了一定沖擊。2006年11月,B集團北美子公司以A公司交付之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在貿易合同履行中存在遲出運等為由,向A公司主張共計約200萬美元的索賠,并將索賠金額直接從應支付給A公司的貨款中扣除。A公司與B公司經過多次會談,未能達成一致,遂尋求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的幫助。
二、案件處理
中國信保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開始協助A公司與B公司就貨款支付和反索賠事宜與買方進行溝通。經審核雙方簽署的貿易合同,我們發現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如下幾點:1、貨物遲延出運情況下,買方可主張貨款金額5‰/天的違約金;2、對于包括質量問題在內的全部索賠事由,買方可隨時發出索償主張,如出口商在30日內不滿足買方的索償請求,買方即可直接扣減對出口商的應付貨款,并有權要求出口商支付相當于未決損害賠償金20%的額外賠償。B公司正是依據上述約定,向A公司提起反索賠和抵扣貨款的要求。
經過中國信保的多輪協調和溝通,B公司最終將反索賠金額降至50萬美元,并通過退貨返修等形式解決質量糾紛的反索賠,同時一次性支付剩余貨款。雖然本案得到了較好的解決,但由于上述合同條款引發的問題值得中國出口企業深思。
三、分析評述
國際貿易發展到今天,對于中國的出口商來說,面臨的仍然是一個買方市場,尤其是中國部分出口企業在從OEM階段走向更高階段的自主品牌建設時,往往受到國外買方的各種惡意打壓。而中國出口企業普遍不重視貿易合同,尤其是貿易合同中的義務條款(責任條款),因此國外買方以質量問題、多種反索賠主張進行巨額扣款的情況就頻頻發生。面對這種情況,國內出口企業亟需轉變觀念,高度重視貿易合同的簽署。在貿易合同的簽署過程中,除了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利之外,還應當注意出口商作為賣方的義務和責任的限定,以防被買方無限制地追究過多的責任。在這里,就經常容易成為反索賠理由的質量問題,與大家分享一下在貿易合同中如何設定質量責任保證條款。
(一)質量保證期
質量保證期即我們經常所說的質保期間,買賣雙方應當對貨物的質量保證期間達成共識,超過此質量保證期間的,則不應存在因貨物質量問題導致的拒收或拒付或反索賠之情形,而應歸入售后服務階段或由買方自行承擔相關損失。
(二)質量異議期
在普通商品的貿易中,如果買方在質保期間過后10年才向出口商提起質量異議,那么對出口商來說將在舉證上帶來很大的困難;且對于某些更新換代較快的產品,出口商也可能由于無法滿足買方提出的更換、返修等要求而被惡意索賠。質量異議期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在質量異議期內發生質量責任事由的,買方如主張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三)賠償責任限制
我們經常會從新聞媒體或者行業內了解到,國外買方尤其是歐美的買方經常向中國出口商提起巨額反索賠請求,反索賠金額可能遠遠超過了合同貨值。建議在出口商和買方之間事前通過約定違約金(固定金額、定比例約定或以計算方式約定)的方式,盡量避免出現買方將下家的反索賠金額加諸出口商身上之情形。
(四)禁止直接扣款
禁止直接扣款是指,禁止買方在主張出口商責任時直接從應付出口商的同筆或后筆貨款中扣除相應金額,而應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不得因此而影響貨款的全額按時支付。在上面的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由于買方的隨意扣款,不僅對于出口商來說難以按期收回正常已到期的貨款,也容易導致在買方隨意扣款后再行處理糾紛事宜時使自己處于被動不利的地位。因此,建議企業在合同中與買方磋商對直接扣款行為進行明確禁止或者對直接扣款加注前提。如買方在主張債權抵銷權進行扣款前,應當先于一定時間內提交反索賠的證明材料并取得出口商的確認后方可進行直接扣款等。
(五)禁止無因退貨
禁止買方因最終買家在銷售地法律許可的條件下無因退貨時,將并非由于雙方已經確認由于質量問題而導致的退貨成本及損失直接或間接地轉嫁予出口商承擔;買方在最終買家在銷售地法律許可的條件下無因退貨時,仍需對出口商承擔合同項下全部的付款義務。在最終消費者基于無因退貨制度受益時,我們應當防止由中國出口商來為無因退貨制度的成本買單。
除了上文提到的各種質量責任保證條款之外,中國出口商還應當注意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適用的質量標準、產品認證標準、質量檢驗程序、質量責任和風險的分擔等條款,以更好地通過合同條款保障自己的權益,而不是采取逃避的方式,使合同成為買方設定的雷區隨時可能危及出口企業的整體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