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

導讀:
抵押物拍賣的一般程序為:1、抵押權人向拍賣機構提出拍賣申請及有關證明文件。評估并不是拍賣的必須程序或要求,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進行評估。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那么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拍賣的一般程序為:1、抵押權人向拍賣機構提出拍賣申請及有關證明文件。評估并不是拍賣的必須程序或要求,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進行評估。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關于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七十四條規定,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抵押物拍賣的一般程序為:
1、抵押權人向拍賣機構提出拍賣申請及有關證明文件。
2、拍賣機構清查核實抵押物,厘定拍賣底價。
3、拍賣機構在報紙上發表拍賣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
4、公告期滿,對拍賣物所有權沒有爭議的,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
5、拍賣成交后辦理納稅和拍賣物權屬轉移手續。
不管是司法拍賣亦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拍賣,首先必須就拍賣機構達成一致,并向拍賣機構出具明確的不可撤銷的拍賣委托或簽訂拍賣協議。對于拍賣過程中涉及的傭金、公告費用等支出的承擔,當事人可協商確定。
評估并不是拍賣的必須程序或要求,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進行評估。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保留價可由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
一般要求是,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其他問題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司法實務是,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該問題也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拍賣價款(包括保證金)的繳納賬戶一般是拍賣公司在債權人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戶。
銀行在貸款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時候可以將貸款人的抵押物進行拍賣,這時候需要抵押物拍賣需要根據抵押物拍賣的順序進行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