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查封后拍賣的清償順序

導讀:
所謂拍價,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協商抵押物的價值后,折抵債權的款額。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權人清償。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按登記順序先后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那么抵押物被查封后拍賣的清償順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拍價,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協商抵押物的價值后,折抵債權的款額。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權人清償。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按登記順序先后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關于抵押物被查封后拍賣的清償順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處理抵押權的方式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買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拍價,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協商抵押物的價值后,折抵債權的款額。所謂拍賣,是指在公開的拍賣市場上以公開競價的方式,與出價最高的買者成交的買賣活動。所謂變賣,是指由第三方有權利的部門(如法院),將抵押物賣給一個或多個特定的買者的活動。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權人清償。處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多于債務的本金利息的部分,應該歸還給抵押人。
2、債權人清償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物拍賣清償順序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按登記順序先后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1)抵押權人向拍賣機構提出拍賣申請及有關證明文件。
(2)拍賣機構清查核實抵押物,厘定拍賣底價。
(3)拍賣機構在報紙上發表拍賣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
(4)公告期滿,對拍賣物所有權沒有爭議的,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
(5)拍賣成交后辦理納稅和拍賣物權屬轉移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