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發包人違約解除施工合同賠償規定

導讀:
發包人發生除本項第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那么發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工程建設中,發包人的作用不僅是其中的一個環節,即使發包人違反了有關的約定,但是只要按照有關的規定求助于有關的部門就可以合理的處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發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是什么?建設工程施工哪些情況屬發包人違約?下面由大律網建筑工程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范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7)發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發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監理人。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發包人違約解除施工合同賠償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依法訂立合同時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即,賠償的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由此,我國法律確立的是完全賠償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因發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方賠償的范圍應該包括機械閑置費、停工人工費、剩余建筑材料、乙方訂購建筑材料已付訂金、進退場、搬遷費等費用,這些費用都是承包人的實際損失,因此可以要求賠償。
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怎么結算工程款?對于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依照《合同法》第113條確定的完全賠償原則,理論上可以主張,但在確定可得利益的范圍上應該注意,可得利益只能是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潤,而不是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工程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