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

導讀:
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也就是法律規定應當予以解除的情形,本條規定了以下兩種:一、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如果是按照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當由發包人為工程建設提供協助義務的,而發包人未能達到要求和約定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經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轉包、違反分包不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損害接受轉包方和接受違法分包方的利益,也違反了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損害了發包人的利益,對發包人構成重大違約,二、發包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或履行其他協助義務的,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律明確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也就是法律規定應當予以解除的情形,本條規定了以下兩種:一、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如果是按照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當由發包人為工程建設提供協助義務的,而發包人未能達到要求和約定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經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轉包、違反分包不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損害接受轉包方和接受違法分包方的利益,也違反了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損害了發包人的利益,對發包人構成重大違約,二、發包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或履行其他協助義務的,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律明確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民法典》第806條規定了關于建設工程合同法定解除的內容。
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標的額大、交易安排復雜、權利義務關系復雜等特點,通常情形下應當維護建設工程合同的穩定性。但出現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或者是出現法定的解除事由時,當然也是允許解除合同。
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也就是法律規定應當予以解除的情形,本條規定了以下兩種:
一、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明確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轉包、違反分包不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損害接受轉包方和接受違法分包方的利益,也違反了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損害了發包人的利益,對發包人構成重大違約。
二、發包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或履行其他協助義務的,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如果由發包人提供前述材料和設備,就必須符合強制性的質量標準;另外如果是按照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當由發包人為工程建設提供協助義務的,而發包人未能達到要求和約定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經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則參照《民法典》第793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