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行為對抵押的影響

導讀:
債權人的行為對抵押的影響相反,未見有哪國法律規定,如果債權人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對于抵押人有何影響。第三人買受的抵押物若因抵押權的實行而喪失抵押物的所有權時,第三人有權向抵押人求償,無權代位債權人。因此,賦予抵押人在代替清償時享有代位權是適當的。因為只要主債務人不變,主債權為誰所有,并不影響保證人的利益。因此,保證債權屬于抵押第三人的代位范圍。首先,如果抵押人同時又是債務人,債權人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對于債務人而言,并無影響,只有當抵押人為第三人時,才有可能產生影響。那么債權人的行為對抵押的影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的行為對抵押的影響相反,未見有哪國法律規定,如果債權人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對于抵押人有何影響。第三人買受的抵押物若因抵押權的實行而喪失抵押物的所有權時,第三人有權向抵押人求償,無權代位債權人。因此,賦予抵押人在代替清償時享有代位權是適當的。因為只要主債務人不變,主債權為誰所有,并不影響保證人的利益。因此,保證債權屬于抵押第三人的代位范圍。首先,如果抵押人同時又是債務人,債權人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對于債務人而言,并無影響,只有當抵押人為第三人時,才有可能產生影響。關于債權人的行為對抵押的影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的行為對抵押的影響
相反,未見有哪國法律規定,如果債權人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對于抵押人有何影響。但學術界的通說認為,債權人免除保證責任與否,對抵押人不產生影響。至于理由,也有分歧。
一說認為:“物上保證人,系為他人所負擔之債務而設質。惟負以其質物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與保證債務之保證人,系為自己負債務者不同。”[注23]
另一說認為:“因為在保證成立后,債權人與保證人間形成一種附條件的債的關系,債權人對保證人的附條件的債權并不具有附隨性,不能于物上保證人清償債務而當然地隨主債權移轉于物上保證人,所以物上保證人不能向保證人追償。”[注24]
日本判例法提供了第三種說法。第三人買受的抵押物若因抵押權的實行而喪失抵押物的所有權時,第三人有權向抵押人求償,無權代位債權人。即使有權代位債權人,由于此時第三人已經成為物上保證人,原抵押人不再是擔保人,第三人不可能代位債權人向自己求償。然而,第三人的單純的求償權是無擔保債權,第三人須承擔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但是,如果抵押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不但可以代位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注25]而且可以使第三人(買受人)取得無抵押權負擔的物,兩相受益。因此,賦予抵押人在代替清償時享有代位權是適當的。[注26]
筆者不完全同意以上觀點。
上述第二說認為保證債權為附條件的債權,不隨主債權的移轉而當然移轉。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沒有認識到保證的附從性,保證的附從性有多種表現,保證債務隨著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為法律所承認的。因為只要主債務人不變,主債權為誰所有,并不影響保證人的利益。《擔保法》第22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我國民法理論也是這樣認為的。[注27]德國民法典第401條規定:“債權讓與時,債權的抵押權、船舶抵押權或質權,以及為其設立的保證所產生的權利,隨讓與的債權一起移轉于新債權人。”保證債權在約定債權轉讓中具有從屬性,在法定債權轉移中亦然。因此,保證債權屬于抵押第三人的代位范圍。如果債權人免除保證責任,那么就有可能影響到抵押第三人的利益。當然,這不是絕對的,而是有條件的。首先,如果抵押人同時又是債務人,債權人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對于債務人而言,并無影響,只有當抵押人為第三人時,才有可能產生影響。其次,在抵押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影響其代位權。
第三說從便利抵押物交換的角度,說明在抵押人代為清償的情況下代位債權人的理由,無懈可擊。然而,在抵押期間,抵押物轉讓的情況并非恒有,以此來說明抵押第三人代位的原因,似有以偏概全之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