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

導讀: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那么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關于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收取孳息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