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以哪些方式處理?

導讀: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那么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以哪些方式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關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以哪些方式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