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有哪些處理方式

導讀: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那么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有哪些處理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關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有哪些處理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有哪些處理方式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以哪些方式處理?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