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還要履行責任嗎

導讀:
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在民間借貸中,除了簽訂主債務合同外,往往還有附屬的擔保合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主債務合同訴訟時效到期,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失,這樣保證人不用繼續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那么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還要履行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在民間借貸中,除了簽訂主債務合同外,往往還有附屬的擔保合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主債務合同訴訟時效到期,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失,這樣保證人不用繼續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關于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還要履行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還要履行責任嗎?
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
二、保證人不用擔責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并且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如果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債務合同中擔保人的資格是什么?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3、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綜上所述,在民間借貸中,除了簽訂主債務合同外,往往還有附屬的擔保合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主債務合同訴訟時效到期,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失,這樣保證人不用繼續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債務人要求其償還的,保證人有權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