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履行期變動情況下的保證期間起算

導讀:
主債務履行期變動情況下的保證期間起算主合同當事人協議延長主合同履行期,不對保證期間產生影響,保證期間的起算和長短仍應當以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為準。該條規定實際上取消了主債務履行期變動情況下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只是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據此,筆者認為,在債權人和債務人擅自提前主債務履行期的情況下,保證責任仍應從原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而主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產生,與此相適應,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和長短都應維持原狀。那么主債務履行期變動情況下的保證期間起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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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履行期變動情況下的保證期間起算
主合同當事人協議延長主合同履行期,不對保證期間產生影響,保證期間的起算和長短仍應當以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為準。
《擔保法解釋》第30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從此條可以看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期間的長短和保證期間的起算都不因主債務履行期的變動而變動。《擔保法解釋》的這一規定較之《擔保法》第24條的規定有較大進步。《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該條規定實際上取消了主債務履行期變動情況下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只是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解釋》的規定均衡了債權人和保證人雙方的利益,是立法的一大進步。
《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協議延長主債務履行期這一情形的。因此,主合同當事人協議延長主合同履行期,不應對保證期間產生影響,保證期間的起算和長短仍應當以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為準。
若主合同當事人不是協商延長主合同履行期,而是縮短主合同履行期,是否亦適用《擔保法解釋》的規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