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在連帶責任保證債務場合,不存在先訴抗辯權,主債務的履行期屆至,債權人就有權請求保證人主張履行保證債務。不過,這依然是立法論。作為解釋論,仍應按照法釋?44號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關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糾紛。那么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在連帶責任保證債務場合,不存在先訴抗辯權,主債務的履行期屆至,債權人就有權請求保證人主張履行保證債務。不過,這依然是立法論。作為解釋論,仍應按照法釋?44號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關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糾紛。關于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
在連帶責任保證債務場合,不存在先訴抗辯權,主債務的履行期屆至,債權人就有權請求保證人主張履行保證債務。在主債務的履行期屆滿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都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的債權就受到了侵害,主債務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均開始起算。不過,這依然是立法論。作為解釋論,仍應按照法釋?2000?44號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關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糾紛。該規定將保證債務適用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確定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
關于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問題,法釋?2000?44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