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逾期抵押人有“解押權”嗎

導讀:
本案對主債權已逾訴訟時效的情況下,抵押權是否消滅,抵押人能否行使“解押權”存在爭議,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訴爭抵押權并未消滅,抵押人無權行使“解押權”。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第二種觀點認為,訴爭抵押權消滅,原告有權行使“解押權”。那么主債權逾期抵押人有“解押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對主債權已逾訴訟時效的情況下,抵押權是否消滅,抵押人能否行使“解押權”存在爭議,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訴爭抵押權并未消滅,抵押人無權行使“解押權”。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第二種觀點認為,訴爭抵押權消滅,原告有權行使“解押權”。關于主債權逾期抵押人有“解押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1年2月28日,郭某(借款人)向山東省日照某銀行借款18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時原告郭某(抵押人)用其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某小區的房產為涉案借款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合同到期后,因原告郭某未能償還借款,被告日照某銀行于2008年向日照東港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告郭某償還借款本金18萬元及相應利息。因郭某提出該筆借款已逾訴訟時效,且日照某銀行未能舉證證實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兩年內向郭某催要過借款,東港法院認定該筆借款已逾訴訟時效,并駁回了日照某銀行的訴訟請求。
后郭某到房管部門查詢,房屋仍處于抵押登記狀態,經協商未果,郭某遂將日照某銀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原、被告雙方于2001年2月28日就涉案房產所設立的抵押權消滅,并要求銀行協助辦理解除抵押登記手續。
【分歧】
本案對主債權已逾訴訟時效的情況下,抵押權是否消滅,抵押人能否行使“解押權”存在爭議,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訴爭抵押權并未消滅,抵押人無權行使“解押權”。
第一,主債權未消滅,作為從權利的抵押權亦未消滅。訴爭借款合同的主債權雖然已逾訴訟時效,但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喪失的僅是勝訴權,并非主債權消滅,而抵押權是一種依附于主債權的從權利,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形態,沒有時效限制。
第二,物權法規定抵押權的司法保護期,而非存續期間。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條規定的是抵押權的司法保護期,而非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因為該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喪失的是抵押權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即勝訴權,而抵押權本身并不消滅。
第二種觀點認為,訴爭抵押權消滅,原告有權行使“解押權”。
第一,物權法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督促及時行使權利。物權法第202條規定的抵押權行使期間就是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該期間經過將導致抵押權的消滅,這有利于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抵押權,避免權利長期不行使而給法律秩序造成的破壞。
第二,抵押權屬從權利,受主債權影響而消滅。抵押權屬擔保物權,為主債權的從屬性權利,應受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影響。主債權因訴訟時效屆滿轉變為自然債權,而喪失公力性保護,那么從屬性權利也應受其影響,因逾期未行使歸于消滅。
【評析】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抵押權消滅利于物盡其用,利于當事人保護。抵押權對抵押財產具有權能上的限制,對抵押財產的使用和轉讓均發生影響。規定抵押權有存續期間,便于抵押物流轉,并能充分發揮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如果允許抵押權一直存在,抵押財產一直處于登記無法流轉狀態,抵押人的義務仍有不確定性,對抵押人未免過于苛刻,也與擔保責任不重于主債務人責任的原則相悖。
第二,利于督促抵押權人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穩定。抵押權存在而不行使,不僅不利于物的交易價值和擔保秩序的穩定,而且可能會助長抵押權人濫用因物之擔保而取得的優勢地位,損害債務人利益。規定抵押權可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有利于促使抵押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迅速了結債權債務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抵押權人若長期怠于行使權利,法律對其無特別保護之必要,應使抵押權消滅。
第三,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不符合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第202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若被認為抵押權人喪失勝訴權,無異于承認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這與民法的基本原理不符,故將物權法第202條的規定理解為抵押權因期間屆滿而喪失勝訴權,不符合物權法定原則。
第四,抵押權因不受保護無法實現,結果等同消滅。物權法第202條雖未明確規定抵押權因期間屆滿而消滅,但如果抵押人對抵押權人要求實現抵押權不予配合,抵押權人訴諸法院又不受保護,則抵押權就無法實現,從結果意義上看,等同于抵押權消滅。物權法第202條不僅規定了抵押權的司法保護期,也有抵押權因期間屆滿而消滅的法律解釋之義。
綜上,本案中房屋抵押權消滅,原告郭某有權行使解押權,被告日照某銀行應當協助辦理解除抵押登記手續。




